说2013年是百度的“多事之秋”并不为过。在巨额收购91、与360口水仗之后,在11月中旬,百度又突然成为了一场来势汹汹的网络视频版权纠纷的被告。
由搜狐带头发起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至今为止只展开了两次公开维权行动。上一次还是在刚成立不久的2009年,当时的被告是此次向百度发难者之一的优酷以及迅雷。其实,百度每日为视频网站的正版内容带来1亿次以上的用户访问,为整个视频行业贡献了75%的搜索流量。并且百度之前还和搜狐、腾讯等成立“视频内容合作组织”。按常理推断,此次版权之争应该不会如此激烈。
那么即可想象,这次“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向百度发难的背后,其实有更深刻的原因。它其实反应了视频行业的深度进化,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大局已定前提下的各方博弈。
版权贬值与行业进化
在2013年之前,视频网站的生意是一条涉及“版权方、分发方、广告购买方、内容消费方”的产业链。
从商业模式看,视频内容版权方有两种收益方式:其一是分销模式,即版权方销售版权给像爱奇艺、搜狐、优酷土豆等分发方,后者通过向广告主售卖贴片广告来获利,其二是直销模式,即直接向广告主销售贴片广告或直接向消费者收取会员费。二种方式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力量对比,而力量对比的核心是谁更接近和拥有更多的消费者,如果分发方实力强则以分销为主,反之则以直销为主。目前,国内分销居多,国外则直销居多。
在2013年之前,网络视频版权可谓是天价游戏。但不为外界所知的是,自2012年之后,网络视频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012年初,优酷土豆两家上市企业的合并为视频行业的大变局拉开了序幕,随后风行网络投靠百视通,爱奇艺回归百度,又有搜狐视频、腾讯视频、爱奇艺联合宣布,共同组建“视频内容合作组织”,互换资源……
从视频行业这一系列的大动作可见,视频行业已经进入深度整合阶段,由之前的资本与版权内容分散,逐步进入到少数几家企业独大,小公司抱团取暖的局面。
这样行业进化的第一个结果,首先是导致了版权视频的价格下降。
前搜狐副总裁即前搜狐视频COO刘春,曾在微博上对版权价格的快速变化发出了慨叹。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副总经理陈杭则披露,“网络视频版权从最高卖到一百五十万,到如今也就卖二三十万。”
所以,在“版权方、分发方、广告购买方、内容消费方”的产业链条之上,版权的角色正在越来越弱,这从此次发难百度阵容中,缺席了优朋普乐这样的电视版权方也可以看出来。
行业进化的第二个结果,就是分发方利益的彼此交织错节。
应该说,多年来的网络视频版权口水仗和2009年优酷败诉付出了45万罚金,都是视频行业走向健康的必经之路。优酷在打输了官司后立刻加入了“联盟”,而百度也和搜狐等各家也成立了“视频内容合作组织”。
所以,在以上两个行业基本面的变动之下,人们在这两年已经可以看到,各家网站目前在视频版权购买上都有很大支出。例如,据公开财报,2013年第三财季,优酷土豆花掉近3亿元,百度则达2.222亿元,搜狐全年将花掉8000万美元。而迅雷在今年也有一些如重金购买周杰伦《天台爱情》以及《饥渴游戏2》等独家网络版权的行为。
此外,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版权视频的壁垒——这个最棘手的问题之后,各家视频网站都将资源转向了自制视频之上,这也就带来了曾被土豆网CEO王微形容为视频领域的“工业废水”的UGC自制内容的繁荣。
然而,网络视频的故事如果只发展至此,那么结局应该是皆大欢喜,“联盟”发难百度之役就不会发生。但由外部因素刺激导致的视频行业大势的骤变,使得视频行业发生了产业链变革。
产业骤变与流量饥渴
正是在视频行业走向健康的背景之下,“工业废水”的价值被重新评估,并且又反向渗透进电视媒体的趋势,即把之前视频网站以弱势的姿态与电视台被动地进行“台网联动”,扭转为主动地“网台联动”。这也就意味着,之前稳定的“版权方、分发方、广告购买方、内容消费方”的产业链发生了质变。
PPTV CEO陶闯旗帜鲜明地指出,视频的第二次革命——网络的电视化,将使视频网站在2013年开始盈利。而迅雷主管视频业务的黄芃则说,前几年视频网站只要有一技之长(视频版权)就能在马拉松赛的第一个10公里领先,但第二个10公里是“十项全能”的比拼,从内容、运营、产品、营销到网台联动,有一项做得不好就将直接出局。
产业链条的变化,意味着在版权贬值的同时,流量导入的持续增值。也就是说,视频行业由2013年之前的版权生意,变成了现在的流量生意(在手游变成快消品的今天更是如此)。而百度在拥有爱奇艺、PPS等视频分发平台的同时,自身是中国互联网最大的流量入口。也就是说,百度不仅是视频版权内容的分发方,而且是别人难以望其项背的消费者视频搜索需求的分发方。而在爱奇艺回归、收购PPS之后,其他各家警惕百度在搜索需求方面自我照顾,这才是此次“联盟”向百度发难的真实原因。
而纵观整个互联网大局,PC的增量已经停止,移动设备的更新换代正在迅速放缓。更重要的是,BAT加上360这4家互联网大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版块分割。因此,对于视频行业这种已经由版权为王转为流量为王的互联网势力来说,通过和最大的流量入口百度博弈,来获得利益是必然的战略选择。
不过,正因为各家“醉翁之意不在酒”——其诉求其实不是在版权而在流量,所以此次视频行业纠葛很可能会由“官司”降级为“口水仗”,再降级为各方的利益妥协——在各家向已经羽翼丰满的百度要得一个安全保证之后,平静收场。
作者:TMT深喉少爷(前TMT好事媒体人,现TMT热心局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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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为中国新闻传播法领域中知名学者魏永征教授为新榜所写,蒙两家授权许可,转载于此。
本文中提到认证主体性质为个人的个人自媒体与企业间的纠纷,并未提及认证主体性质为机构/媒体的所谓自媒体与企业间的纠纷。前者比较容易证明自己为企业的消费者(用户),可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条例。后者要证明是企业服务的消费者,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说在百度诉酷玩实验室一案中,后者比较难证明自己就是消费者。故而,只能使用“言论自由”的说法为自己抗辩。企业是法人,法人在言论自由这个问题上,和自然人同权。
言论分为“事实”和“观点”,前者讲客观证据。在我个人看来,酷玩实验室这个机构自媒体帐号称“百度令自己员工如何如何”,这个属于“事实陈述”,到了法庭上,它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为真。不然,的确有可能输官司。但磐石之心称摩拜为“水蛭”,这显然是一种比喻,用于形容摩拜自身不盈利而靠吸投资人血活。摩拜靠投资人输血也就是一直在亏损这一事实应无异议,但水蛭一词带有主观色彩,有贬义味,对摩拜有批评意,故而不完全是客观事实而应有主观看法在。这种主观是否构成侮辱,还得看法官判决。毕竟几乎所有互联网公司在很长时间靠投资款运作,是中外实际情况。个个都是“水蛭”,怕也是说不过去。
当年魏永征教授著有《被告席上的记者》一书,彼时确有一波企业诉媒体乃至记者的风潮。今天,企业诉个人自媒体也好机构自媒体也好,也蔚为大观。我个人的看法是:震慑为主。到底公号两千万,一个一个公关沟通,哪里做得过来。用天价诉讼行震慑之目的,是这些官司真正的出发点。从最近几年司法实践来看,的确有利于企业。
自媒体的确要小心了。
以下为正文:
近来自媒体当被告上法庭有点热。
自媒体,以往都是指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设立的微博、公号之类。但现在机关、企事业以至专业媒体也都设立了各式各样的自媒体,此类自媒体的法律地位与个人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这里还是只说个人。
本来嘛,个人日常聊天就不像专业场合那样需要字斟句酌,有时听见风就是雨的,吵架的机会就特多,一言不合闹上法庭也不少,据法院公布的数字,名誉权纠纷近几年又呈上升趋势,主要增量就在网络空间。
企业索赔何其巨大
但近来自媒体当被告有个特点,就是原告大多是企业,主要是网络公司,而且是BAT一级或者稍逊一点的财大气粗的网络公司。自媒体说话冒犯是可能的,公司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名誉商誉诉诸法律也是它的合法权利。但是令人瞩目的是原告索赔金额特高,动辄数以百万计。据回顾所见,最高数字达到1000万。
原告说起来也有理有据:本公司市值以十亿百亿计,被告侵权造成损失,理当赔偿,区区1000万不过是个零头,有何不可!
那么被告自媒体拿得出来吗?“我刚毕业两年,没房没车,也没积蓄”,“我只有一句话,怎么办?”
其实呢,这1000万也不是个大数,曾经还有索赔3000万的呢!
富士康的公关策略
那是10年前,富士康认为一篇报道公司的劳工待遇问题“失实”,但是它不告发表新闻的报社,专告两位年青记者编辑,索赔3000万,还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两记者的住房和车辆(他们有房有车,但按当时价格无论如何值不了3000万)。此事引起舆论轰动,富士康立即转向,将索赔额从3000万元降到1元,最后同报社握手言和。
我当时写文章的标题就是“诉讼乎?公关乎?”指出富士康这种做法其实并不是正儿八经的打官司,而是一种公关手段,借此制造一个“蹦极”式的舆论事件来抵消于它不利的报道的影响。
我当时引用司法解释的条款指出,富士康这样索赔是没有根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企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富士康举出客户退货、解除合同或者其他任何损失没有呢?没有。
其实,后来数年间连续发生的十多次“连跳”事件表明那里的劳工待遇确实存在问题。这也可能是它宁可采取非常的公关手段而不是诉讼手段来冲刷媒体提出的议题的原因。
如何确定商誉损失
眼前的网络公司告自媒体同富士康案件自然是完全不一样的;包括法律规定也有了新的发展。那么如今如果原告确实有理胜诉,可以获赔几何呢?
同十年前不同的是,商誉损失这个概念已经进入诉讼。作为原告的企业可以诉请赔偿商誉损失,这就不限于客户退货、解除合同了。
法律根据就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眼下知道的最高的一起商誉损失案件赔偿金额为150万元,这就是2015年终判的360诉每日经济新闻案,后者以5个版面的长篇报道以未经证实的资料和侮辱性语词诋毁原告,原告起诉索赔5000万元。法院在判决中提出6项衡量标准:
1. 原告市值;
2. 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 涉案报道的传播;
4. 被告的主观恶意;
5. 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的责任限度;
6. 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可见市值并不是计算商誉损失唯一标准,并不是几句诽谤、诋毁的话就使得原告的商誉全没了,还得根据这些侵权言论造成损害程度和修复所需来确定赔偿金额。
在眼下的告自媒体案件中,我想原告公司也是肯定知道被告自媒体哪怕当了裤子也拿不出100万、1000万的;而且我也相信原告公司也肯定是知道即使获得法院支持,也无论如何不可能判赔100万或1000万的。
但是自媒体被告在应诉时首先面临一项支付:律师费。按照大城市标准,诉讼标的1000万元的律师费为42万元,对于个人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毕业才两年的年轻人、月光族可能也得当裤子。
原告当然懂得这一点,对被告以示薄惩吧。
原被告、法院都有要注意之处
不过原告也要预见,头戴三尺帽、拦腰砍一刀,是要有代价的。这会影响法院案件受理费的分配,像360案子,原告索赔5000万实得150万,还要承担法院受理费15万,因为其诉讼标的只获得一小部分支持。
原告也要看到,这种财大气粗式的起诉,并不符合社会上支持弱者的心理,不要赢了官司,输了人心。
这样的案子,对于被告自媒体来说,以后写帖子、引材料,确实要多长一个心眼,不要一味追求眼球效应,以致造成不法损害。
同时也要提醒,自媒体与网络公司还存在用户与服务者的关系,用户监督和批评服务者的权利依法应受保护,这就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问:“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应该严格区分正当的即便有点过头的批评同出于故意的诽谤、诋毁的界限,以免造成网络空间的“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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