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武挥:中国可以这样超越美国

【一】

知名自媒体人谢璞前两天写了篇帮陆金所说好话的文章《中国为何能在互联网超越美国?》,不过他在文章的第一段就声明,他弄了个标题党,其实应该是:“中国为何在互联网应用层面能够超越美国”。

还算清醒,哈哈哈。

谢璞在文中列举了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人口红利”,也就是庞大的中国人数量,相对会更容易支撑起一个庞大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第二个原因是“落后”。

落后能够出现弯道超车的机会,就是有些阶段的发展时间可能会被大幅缩短。

其实这一点在某些落后小国也出现了。比如说,肯尼亚。

这个贫穷的国家的移动互联网很发达,超过一半的人拥有智能手机。而且更有趣的一点是,这个贫穷的国家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飞速发展的迹象。在拥有智能手机的人群里,有三分之二的人能够通过手机进行调拨资金。

很显然,肯尼亚这个国家是飞快地越过了桌面互联网时代,直接进入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个道理,其实和中国有点类似。中国的移动互联网是从所谓屌丝人群起步的——这和桌面互联网是从精英人群起步截然不同。

所以,“弯道超车”和发展不平衡其实关系不大——这是谢璞的看法,而是摩尔定律。拜这个定律所赐,数码设备越来越便宜。另外一个因素是云计算,云计算使得大量的计算工作可以在“云”上完成,“端”的要求就不会太高,也会推动设备的普及。比如说,一个一年前的数码设备,借助云计算,依然可以比较好地运作,其售卖价格显然更便宜。

但问题是,只在应用层面的发达,是没什么太好值得骄傲的。

战术上越成功,战略上越失败,这种例子很常见。

按照中国人的俗语就是:南辕北辙。

几个互联网公司市值上超越美国互联网公司,可以自豪一下(如果你民族情结深重的话),但也没什么太值得自豪的。

重点是“基础研究”出现了困境。

【二】

制度问题。

关于这四个字,其实有很多批评:什么问题都归于制度问题,太大而化之了。

那我就稍微详细展开一下。

究竟是什么方面的制度问题?

【三】

网上有一个名词,叫C2C,不是说电子商务里的C2C,是说整个中国互联网模式上的C2C:Copy To China。

C2C的原因很复杂,

第一个原因和制度倒没什么关系。以美国某成功服务为师来中国做一个,获得早期投资的概率会增加。但后面的原因,和制度都有关系。

第二个原因,以去美国上市为目标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们,为了便于海那一端的连中文都不认识的投资者理解,套用一个成功的美国模式显然方便很多。

中国互联网公司去美国上市这件事,其实背后和整个金融体系——尤其是上市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

第三个原因和具有操作性有关。我们可以在这里发展我们的门户、搜索、视频、各种社会化服务,而不用太担心美国的老师们跑中国来竞争。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屏障,我相信你是懂的。它的应用,已经俨然成了某种制度:虽然它一不成文,二不精准。

不过,随着O2O的发展,C2C这件事和这个屏障的相关性在下降。

O2O天然就有着很强的所谓“全球本土化”,即便只看中国,也会发现,横扫云上的互联网公司,到了本地服务,一样要扎下来“本土化”。

拿了腾讯巨额投资的58同城,就在那里频繁地购买本地服务公司。

但在云上,说那个屏障没帮到中国互联网企业大忙,那是说不过去的。

【四】

比模式层面创新更进一步的,姑且称为“底层创新”(这个词我凭空捏造出来的),它需要极强的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时候是脱钩的。这句话的意思是,可能张三(或者A公司)是基础研究的主导者,但基于这个基础研究而进行应用研究最终赚得盆满钵满的,却是李四(或者B公司)。

这里面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可以讲。

贝尔实验室就是一个可以浓墨重彩大讲特讲的角色。有大量的基础研究从它那里出来,但贝尔实验室却不是最后的受益者。

基础研究一般是两种机构才会去做。一种是财大气粗极其暴利可以容忍冗长的且可能毫无用处的基础研究的公司(这种公司不多见),一种就是教育研发机构(这种机构到处都是)。还有一个特例是满腔情怀誓要改变世界的智商极高但对物质不在乎的狂人——这种人很少见,属于变态群体。变态群体是可遇不可求的,有很强的运气成分。

如何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通起来,使得看似没什么直接利益的基础研究也存在有利可图的可复制路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现实一点讲,就是如何让大量受政府资助的教育研发机构所搞的基础研究,最终能遵循一条合理合法且效率很高的路径,进入到基本上由商业机构把持的应用研究层面,是需要制度建设的。

【五】

拜杜法案。

这四个字我是从海银资本的创始合伙人王煜全那里听到的。在一次由湛卢文化组织的美国市场考察活动中,他对拜杜法案赞誉有加,这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回来后查阅了一些资料。

这部在1980年就通过的法案,和《斯蒂文森-韦得勒科技改革法》(1980),《科技转移商业化法》(2000)一起构成了美国专利领域中重要的三个制度。它们的目标都是:“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

拜杜法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大量获政府资助的研究,研究者怎样可以从中获得利益(课题经费其实是很小的利益)。说的通俗点,就是公家出的研究的钱,从事研究的私人如何获得好处。

理论上讲,政府的钱,都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政府出资研究的项目,应该向所有纳税人自由公开(换而言之就是免费),任何想要获得该专利的纳税人,都应该无偿获得。但这只是理论,实操层面上,如果这么干,就会导致两个后果:研究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做基础研究,因为根据律条,他们只有不排他的专利实施权力;另外,商业企业也不会有太大的兴趣将资金投入到基础研究上,因为未来它们反正是可以轻易取得的。

拜杜法案则重新界定了一项专利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相关人(投入者、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受益者五大主体)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资助合同”把公家投钱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然后鼓励它们与企业界合作进行转化,研究人员也可以分享转化后的利益。这就打通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障碍,使得美国大学机构和企业,对研究兴趣大幅高涨。

我在网上查到的一份数据这么说:

以前,美国大学每年获取的专利数不到250件。在其后的10年间里,每年授予大学的专利数便达到了1600件,2000年达到了3000多件,其中80%为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根据美国总审计署的统计,大学研究对于产业的贡献从1980年的4%迅速攀升到了1990年的7%。

另外一则数据这么说:

在1980 年,美国大学能够被授予的专利不到 250 件,这些创新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被成功转化。在 1991年到2002 年间,专利从1584 件增长到 7921 件,从 1991 年大学技术转让经理人协会开始调查至2002 年,专利总量达到了1.328万件,从1991年到2003年,每年新的许可量从1229 件达到了4516件,总量达到了 2.5979 万件。2003 年大学技术转让经理人协会的报告显示,有412项新的产品成功转化到市场上。1980 年开始到1993 年,美国高校自己创设公司达1013 家,到2003 年时共成立4081 家。

这里顺便说一句,说美国大学是象牙塔,不受商业气氛渲染,是很纯净的教学研发场所——这种论调纯属胡说八道。大学搞研究如果是关起门来的话,不是进步,是极大的退步。

【六】

拜杜法案出笼后,就有国家在效仿。

比如日本在2000年推出了《促进大学-工业技术转让法》。中国也有类似的一部规章:《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但这个规章是由科技部和财政部报国务院同意后下发的,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位阶上讲,属于很低的阶层。如果和上位法冲突,自然以更高位阶的法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这个领域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这部法律其实并没有对国家投资的发明创造的权属进行规定,而且,没有对研究者能否获利及如何获利做出规定。

不过,中国还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这部法律里引入了拜杜原则,但从法律界人士的立场上,普遍认为这部法司法化实现很差——有那么点束之高阁的意思。

这使得大学里进行的基础研究,去转化成由商业公司主导的应用研究,变得很困难。中国高校的研究成果依然受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限制,以至于出现了某大学副校长开公司获利涉嫌贪污的事件。

【七】

美国人目前很热衷于一些看不见的地方的研究。

比如说,太空、深海、基因,这些都是我们普通人视线无法抵达的领域。

但如果一旦普通人视线能够抵达(比如我们去了太空,下了深海,跑医院里去检测自己的基因),你可能就会发现,这些领域,全部是美国人的势力。

普通人视线能够抵达,意味着应用研究已经如火如荼,但应用研究的背后,依然是基础研究在做支撑。

我们不是没有基础研究,而是转化率很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它是有前提的:能够转化。

繁荣基础研究,压根就不是靠什么不受商业污染的关起门来静心研究的大学机构,而是要让大学机构和商业之间有一根行之有效的通路。

【八】

中国商业界,现在有一件事很多企业都很热衷,那就是造手机。

名人跑出来造手机——罗永浩和他的锤子;公司跑出来造手机——最近号称三年不用换的格力手机。

中国人还喜欢大言不惭地称自己在搞手机OS。OS就是操作系统的意思,但事实上,大部分企业搞的是基于Android的ROM,我喜欢称其为“壳”。

但有件事不知道读者诸君注意到没,美国人似乎不太热衷于“造手机”这件事。

智能手机三大OS,清一色全部发端于美国。苹果的iOS,谷歌的Android,微软的WP。

苹果在iOS上软硬通吃,其他厂家绝无伸手造iOS手机的可能。

微软的WP发展得纠结不堪,没什么人跟在后面大规模投入。

谷歌的Android很开放,市场也很大,但就是没什么美国公司跟在后头大造特造。

摩托罗拉造过,现在基本偃旗息鼓了,软的部分也就是专利部分归谷歌,硬的部分也就是造手机,归中国的联想。

惠普造过,现在基本偃旗息鼓了。把旗下的Palm品牌卖给了中国的TCL,但在这个交易中,后者没有得到前者的专利。

谷歌自己当然也造过,但它始终是一种样板机模型机的做法,谷歌从来没这个意图要成为手机制造大户。

如果说系统属于基础的话,那么造手机这件事就属于“应用”。

我们再一次在应用层面超越了美国!甚至现在已经可以对三星这种韩国手机制造大户指手画脚了:你很危险。

不过,这有啥好欢欣鼓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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