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安》杂志2013年第11期刊发了孟建柱在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其中指出“实情决定舆情。政法负面舆情的产生,往往与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问题或瑕疵有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防止因实体上的错误、程序上的瑕疵导致舆论危机。”并指出“要以尊重、坦诚的态度,主动与媒体交朋友,努力实现良性互动。”
这些观点也是针对一段时间以来政法舆情的呼应、分析与判断。政法系统如何与舆论良性互动?
一、案情决定舆情
案情决定舆情,危机既是因案情而起,终归要以案情来平息。这担负引导舆论之责的,并不是什么应对技巧,而首在实现个案的公正。
一段时间以来,尤其是自9月以来,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急剧升温。这其中,既有自媒体时代的大背景,也有一批影响性诉讼扎堆宣判的小气候。举凡“房叔”蔡彬案、“房姐”龚爱爱案、“表哥”杨达才案,在中文互联网上均围观者众;而薄熙来案、张曙光案、雷政富案、丁书苗案等,更是备受关注。至于争议最激烈、对社会撕裂更严重的,还数李天一案、夏俊峰案、王书金案等。这些个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引领了媒体的议程设置。
一说到公共舆论平台上的热点案件,不少法律界人士首先想起的词汇就是“媒体审判”。如果我们把时间倒推至2009年——其时微博在中国刚刚起步,网络舆论场的引领者还是门户网站和BBS。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边倒的网络民意对司法所带来强大压力。举凡“广州许霆案”、“深圳梁丽案”,“杭州70码案”,“湖北邓玉娇案”以及“湖南罗彩霞案”等等,舆情的多数形态是质疑、批评、指责、揶揄、嘲弄,甚至不乏谩骂与攻击。当这些个案还只是在侦查或起诉环节时,“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的“多数派报告”就已经下达。如舆论普遍认为,许霆很冤、梁丽很无辜,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是个不幸的冤大头等。有论者甚至用“全民皆法官”来形容其时的“司法舆论盛宴”。
但媒体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裁判,仍令人怀疑。
如支持许霆无罪的在网上占据了绝对多数。许霆最终仍被判处盗窃罪名成立,这与最初的一审并无不同,被改变的只是量刑。又如邓玉娇案,在网络舆论中占了多数意见的“正当防卫说”也未得到法院的认定,多数网民感到满意的还是量刑。
对“杭州70码案”和“湖南罗彩霞案”来说,两案的裁判结果均未引起舆论关注。这或许是因为,舆论的较早介入使得这些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均被放置在聚光灯下被无以计数的网民细细打量。这种在庭审前聚焦于案件事实之上的“围观”,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真相的浮现,进而促进了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法院没有理由对这种“校正”的真相拒不接受——相对于当初的“70码”,网络舆论至少保证了此案的肇事车速鉴定更慎重、更严谨、更客观,也更符合事实。这正是舆论监督司法所期望的目的。
那些动辄指责“媒体审判”的声音或许真该去做做功课。比如,至少先观察一下舆论在法院裁判之前最为关注的,究竟是事实判断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司法从自身的角度指责媒体以监督为名行舆论审判之实,固然是对外来干扰的警惕。媒体从公众信息披露的角度指责司法以独立行使职权为由行暗箱司法之实,也是基于对司法腐败的忧心。
究其根源,这种摩擦的发生既不在司法的独立性,亦不在舆论监督。司法和媒体理应积极向对方寻求有效沟通。
对司法来说,舆情中的法律评判无疑是最重要的,但这并不表示舆情中的事实评判、道德评判和价值评判就不值得尊重。案情决定舆情,危机既是因案情而起,终归要以案情来平息。这担负引导舆论之责的,并不是什么应对技巧,而首在实现个案的公正。
二、公开促进公正
中国的政法机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将不得不坚持两手抓:一手以个案公正来加快提升司法公信,一手以信息公开来满足民众在知情权上的需求。
与四年前相比,曾经由门户网站和人气BBS主宰的网络舆论主场,如今已变成了微博、微信的天下。另一方面,政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的态度也有了新的变化。
今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一次政法宣传工作座谈会上谈到,“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途径,以微博、微信为主要代表的新兴传播媒介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使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言人。政法机关面临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监督的舆论环境。”
孟的这一讲话足以代表政法机关对网络舆论场的基本认知。自媒体时代,众多政法机关在舆情危机应对上,都经历了“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阵痛期。回望来时的路,我们理应承认:正是那些一次又一次将政法机关卷入舆情危机漩涡的热点个案,促使着政法机关不得不直面主要由民意主导的网络舆论场。最近几年来,政法微博在政务类微博中格外引人注目。相比起政府信息公开,司法信息公开在网上已走得更快更远。
这一变化来之不易。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就“司法公开”与“司法神秘”一直争论不休。支持“司法神秘”论者,往往借助西方几十年前甚至一百多年前的材料来证明法官应“离群索居”,应与媒体保持一定的距离。殊不知,在当下这个信息时代,源于西方的司法神秘主义也在加速消退。法官的权力垄断、知识垄断、信息垄断都被打开了缺口,以“神秘”来强化司法权威的传统路径已然坍塌。
转型中国较之西方更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的政法机关是在司法权威还未树立的情况下,就一头撞上了众声喧哗的网络时代。中国的政法机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将不得不坚持两手抓:一手以个案公正来加快提升司法公信,一手以信息公开来满足民众在知情权上的需求。
尤其是,中国的司法系统还屡受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不当干扰。及时、充分的信息公开其实也是抵抗外来干扰的不二法器。换言之,司法公开并不是基于“主动占领舆论场”或“应对政法舆情危机”的需要,而是促进司法公正与树立司法公信的需要。
以公开促公正的制度推进方向,看来是共识多于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10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被称为“1号文件”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重申“以公开促公正”,并要求各级法院“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三、“公共关系”替代“单向宣传”
当司法遇上自媒体时代,抗拒、躲避都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带来伤害。以公共关系替代单向宣传,以更开放的姿态去拥抱这个时代,已然是司法的使命。
自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已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与飞速发展的自媒体环境相对照,政法宣传工作早已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传统的司法宣传是单一指向,即“我决定告诉民众什么司法信息”。迥异于传统宣传的“公共关系”,就在于它更关注双向交流甚至多向交流。
在中国的市场化媒体出现之前,政法机关和舆论的关系并不像现在这么复杂。一方面,政法机关本身也有“媒体”。另一方面,其他媒体与政法媒体有着同一个“婆婆”管着,因而显得相对“温顺”。直到现在,有些地方政法机关依然沿袭着传统媒体时代的信息披露机制,即通过给媒体单向提供已经审核的“新闻通稿”,来达到宣传的目的。
这一新闻手法之所以能长期盛行,正因为有些媒体人只记得领宣传任务,而不记得自己应具备的新闻追求。颇具标志意义的一件事是,周强在今年5月明确提出,各级法院要改变过去“一篇新闻通稿打天下”的做法,结合各类媒体不同的受众需求,把法院依法公开的信息、媒体关注问题、社会公众兴趣点三者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同样可归入公共关系的范畴。
和法官一样,记者也要秉持中立、客观、理性立场。正因为新闻源的多元化,信息发布的渠道也在多元化。对那些社会关切度较高的热点个案,如果法院不主动披露信息,猜度与谣言就可能乘虚而入。所以一方面,政法机关应主动向民众披露政法信息;另一方面,民众也应就工作和学习中的具体问题要求政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如孟建柱前文所述,“交互性的本质属性使网络成为最广阔、最活跃的交往空间,蕴含着可以瞬间成倍放大的社会力量,网络民意成为社会意见、社会舆论表达最充分、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
当司法遇上自媒体时代,抗拒、躲避都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带来伤害。以公共关系替代单向宣传,以更开放的姿态去拥抱这个时代,已然是司法的使命。
(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