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当程序组成的制度笼子,是保证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的关键,是实现程序公平、社会正义的底线。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3月11日 人民网)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尽其能并充满创造活力、尊重人民诉求、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生共进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和法律职责。
笔者认为,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等途径和方式赋予的,目的在于让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来更加充分有效地满足人民的合理需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一方面,作为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需要具有足够强大和集中的权力和资源,以便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好事”、“办人民需要之事”,从而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权力有多大腐败就可能有多严重,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采取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问责等制度安排和具体举措,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和滥用,把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降到最低程度,把行政权力服务公民和社会的职能最大化最优化,从制度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文/王思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