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小川
近日,衡水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出公告,曝光了7辆装载年货、节礼等物品的公车。(2月11日 人民网)
据报道, 1月22日至24日,衡水市纪委、市监察局会同公安局,在衡水市区高速路口和交通枢纽设立检查站点,对公款赠送年货节礼和违规使用公车行为进行重点排查。检查中,共发现装载年货、节礼等物品的公车7辆,并在衡水市纪委、监察局发出的公告中对这7辆车的车牌进行了通报。
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更为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在春节来临前,中纪委就发布了《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要求禁用公款购买年货。中纪委并在《通知》中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
此次衡水市纪委、市监察局会同公安局,在衡水市区高速路口和交通枢纽设立检查站点,对公款赠送年货节礼和违规使用公车行为进行重点排查,果然就发现了顶风违纪的现象,虽然只是极少数,但也暴露了部分单位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纪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衡水市纪委、市监察局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曝光,并要求上述车辆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在期限内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检查,书面检查需经“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当时的情况无可厚非,但让单位自己做出说明,并提交书面检查的处置办法是否就有点前重后轻之感。
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勇于曝光,更要依纪依规严格落实问责,才能让敢于顶风违纪者受到惩戒,也起到相应的教育作用。否则自罚三杯式的处罚,是否也是对不良现象的一种纵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