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汪超
晚上在外吃晚饭回家,不知何时已经下起了大雨,一时兴起,朝着窗外就是一口痰,恰是被在身旁的孩子看见,“爸爸,你太不讲文明了,也不讲卫生”。怎么能在一个小学生面前失去面子呢,我立即辩解,“你看,这么大的雨,早把它冲洗没了,我还不是知道下雨才这么做的,不关紧要的!”心里清楚,应该找理由消除这次尴尬的“示范”。可孩子不依不饶,“就是你们这些人用这样的想法,才使社会缺少公德,还为自己的犯错开脱!”一点面子不给,哦,买噶的!孩子,我是该惭愧喃,还是该表扬你喃?
由此我想到,今年2月21日,资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资阳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和《资阳市依法治市2014年工作要点》。《纲要》指出,建立由资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统筹牵头,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学法用法、社会法治、监督问责六个工作推进组分工负责、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落实的“1+6+N”推进落实机制,“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资阳”。
通常以为,道德依赖于自律,而法制则是属于他律的范畴,和强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倘若因此而认为我们的法治政府的生命仅依赖于相关法制本身,将其他律性过度渲染,抬到了一个很不恰当的地位,这不仅很容易会使执法者产生特权意识,而更多的干部公务人员因没有监督或缺少监督,就放纵自己的言行,发生践踏法制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法制建设。
博登海默曾说:“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够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建设法制资阳,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公务人员不仅要正义地执法,这也是良知的使然,还应自觉的守法。如果政府领导干部守法自觉程度逊色于普通百姓,法制政府的建设就只有依赖于恐吓,这既是社会的堕落也是国家的不幸,更为严重的是,如温斯坦莱所言,“如果公职人员把自己的意志置于法律之上,管理制度就会染上不治之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其危害甚于布衣违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要建设法制的政府,政府本身就更应近乎苛刻的守法,大凡作出任何举动步骤之前,都以是否合法作为先导程序预作估测,合法则可行,不合法则缓行禁行,明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做到实体公正。即便欲办之事合乎法律法规,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必须循规蹈矩,不得逾越法律半步,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程序公正。
当守法成为政府领导干部、公务人员的自觉意识,群众与政府的思考与行为就不会对立,美丽中国,和谐中国,法制政府的建成就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