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霞:加强清理霸王条款 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2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霸王条款”无效。(新浪新闻中心,2月14日 )

有观点认为,“食品、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是由市场调整的,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市场调整,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法律的规范,只有有序市场竞争才是健康的、可持续的、利国利民的。不平等条款、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无益于市场的健康成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食品、餐饮行业“霸王条款”这类的捆绑销售、制定不平等格式合同等行为,《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有明文规定,只有没有特别指向食品、餐饮行业。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政府执法不严是食品、餐饮行业“霸王条款”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食品、餐饮行业的市场竞争,具有重要作用。而本次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在法律解释下,相关部门如能加强宣传,扩宽群众法律意识,让消费者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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