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具备良好的品行”?什么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还只是停留在华而不实的形容词上面,说得再严格、再精彩,也不如“政府官员非工资性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收入的15%”具体可执行有力量。
文/廖保平
深圳市龙城街道近期对工作人员的人事考核作出创新,对公职人员“德能勤绩廉”每月进行一次考核,道德选项就占了50%,其中包括见死不救要扣20分。深圳市委党校教授王连喜表示,公务员应该有高出一般人的道德觉悟,但道德考核怎么评估、怎么落地也非常重要。(4月14日《广州日报》)
《论语》里讲,“政者,正也。”从政者首先要要求品德高尚,公平正直。
孔子又说:“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强调从政者的社会引领作用,公务员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才可能引领社会民众“上行下效”。
就是在公务员或官员圈子里,也是一样的,道德好坏能互相影响。唐太宗不是说了么:“为官择人,不可造次。用一君子,则君子皆至;用一小人,则小人竞进矣”。
中国从从汉代到唐代,选举官员重“孝廉”,“贤良”、“方正”等等,就是从民间选拔道德品质好的人出来为官,可见对从政者道德品质的特别重视。
所以,说公务员的道德就应高于一般人,这不仅是政府对公务员的要求,也是供养公务员的纳税人的要求,更是为整个政治大局所考虑,是中国自古以来皆然的事。
之所以重视公务员的道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务员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就是因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等品德因素,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公务员处理公共事务,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品德不端,为人不正直,就会影响政治的清明,危及公共管理。
但是,正如王连喜教授所言,公务员的道德重要性众所皆知,怎么评估、怎么落地也非常重要。其实不光非常重要,很非常难。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地方出台各种落地办法,如公务员是否孝顺父母、夫妻关系是否和睦等道德表现纳入到考核项,效果如何?似乎鲜见调查评估。
我们是不是要回头去像古人一样“举孝廉”呢?这恐怕是不太可行了。因为我们的步伐不是往回走,而是在向着世界潮流而去。有时候,我觉得向古人学习,还不如向洋人学习,我们不妨学习借鉴一下美国是如何抓公务员道德的,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发生了一系列不道德行为,如“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民众对政府公务员的道德行为产生了严重怀疑,为了挽回政府信用危机,美国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公务员道德法规。
1978年,美国通过第一部道德法《政府道德法》,其目的是:“建立某种联邦政府机构,适当改组联邦政府,对联邦政府的工作进行某种改革,保持并提高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等。”1989年,美国又对原《政府道德法》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有:
1,要求所有政府高级官员公布财产收支情况;修改财产申报方式,使申报内容一目了然;
2, 规定联邦法官必须遵守联邦政府有关利益冲突的管理条例;
3,禁止政府官员、法官和议员受礼或免费旅行;
4,禁止议员和政府高级官员参加公司企业的董事会;
5,规定政府官员非工资性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收入的15%;
6,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去职后,一年之内不得利用其与在职官员的关系从事游说活动或利用非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
7,禁止国会议员挪用竞选资金支付私人开支;
8,扩大独立检察官员的权限,使其可以独立调查议员的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政府道德法对公务员道德的所有主要方面,都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严格细致的规范,形成了科学严谨、易操作、动态性强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公务员道德法律体系,对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惩处等都作了严格自规定,为公务员道德行为约束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实,公务员只是一种职业,并非做了这个职业就道德神灵附体,道德无形提升。任何一个职业都有职业道德要求,更何况公务员掌握着权力,而权力是一种容易造成伤害的强制力,也是一种容易获得利益的工具。所以,更需要对公务员这种职业道德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必须赋予其职业道德法律的硬性要求,而不只是停留于道德训诫和考核。
事实上,中国《公务员法》也有道德要求,譬如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该具备良好的品行;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该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应该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考核公务员的道德项、对公务员提出更高的要求符合法律精神。
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相当粗放,比如说,什么叫“具备良好的品行”?什么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还只是停留在华而不实的形容词上面,说得再严格、再精彩,也不如“政府官员非工资性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收入的15%”具体可执行有力量。所以,我们不需要玩虚的,而是一条条地将法律细化细化再细化,变成一根根举起来,随时要抽下去的鞭子,这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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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保平 笔名西越,知名评论家、作家、诗人,“中国反愤斗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