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笑:“终身追责”既是压力 更是动力

领导干部任期所带的领导班子,若有多人涉腐,或本地区、本部门出现系统性、普遍性腐败问题,将被“终身追责”,不受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职务变动、退休等因素影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3月21日)

以往,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自身要廉洁自律,而忽视了领导对该组织的廉政进行管治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只有廉政的个人负责制,而没有建立廉政领导责任制,领导责任制是一种责任连带制度,领导责任制愈健全,则腐败蔓延的条件愈差;反之,领导责任制愈不健全,则腐败现象蔓延的条件愈好。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缺位,使廉政建设得不到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事实上,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并在2010年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规定》中专门用一章的篇幅阐述“责任追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以及追究的方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为什么在现实中却很少听说过哪个党委或党委书记被追究责任呢?尽管《规定》辟专门章节对“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不同情形下,应当追究到哪一个级别的领导、负多大的责任、进行怎样的处分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更为关键的因素是,《规定》颁发后,几乎没有哪个党政“一把手”愿意主动站出来对班子中出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表态担责的,这就导致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环节在现实中难以落实。

山西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全省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5项工作,同时还要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这5项工作时,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党政主要领导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末位表态。班子成员涉腐“一把手”也有责任,任期责任即使退休也不能免。

对于各自的责任,无论是党委、纪委还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具体承担的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不能等以后发生问题了找借口说自己当时不知道,立字为证,以利追责。这是强化责任主体认真履职、敢于担当、落实责任的有效举措。由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在具体责任行为报告上签名后上报,以利监督和责任的担当。出了问题,还有倒查机制,还要被追究。这就意味着承诺和责任,既是压力,更是动力。

(文/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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