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堵死“另案处理”的“黑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网北京 3月16日电)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对类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以括号标明“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本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情况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但近年来有些犯罪嫌疑人却以“另案处理”的理由,顺利逃避审查和起诉,变成了“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另案处理”已然成为司法腐败中的“黑洞”。

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颜锡隆等人因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获判非法经营罪,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在该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因此,连卓钊并未在广东受到司法审判,不久便潜逃香港。而在全国各地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标为“另案处理”的不在少数。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另案处理”专项检察活动统计,2006年度,南昌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人员的案件共计703件1375人,占全年受案数21%。

为何“另案处理”纷纷出现,一方面是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另案处理”标准模糊不清;另一方面则是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不到位。多种因素造成了“另案处理”的“漏洞”成了司法腐败下的“黑洞”

因此,堵住“另案处理”的黑洞,建立完善的“另案处理”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势在必行。要确立“另案处理”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在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的基础上,经一部制定完善的审批、备案、督查等具体严格的操作程序;要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要建立完善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另案处理”案件合力;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活动;要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

只要堵死“另案处理”的“黑洞”,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铸牢监督链,织密追逃网,犯罪分子就会无处遁形,从而使法律的权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提升,社会稳定和谐。

(文/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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