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按行规受贿” 那问题在做啥?

作者:向秋

针对媒体前一天爆出的“中石化入职一年研究生受贿6万元”的事件,文中涉及的中石化下属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昨天作出回应,称坚决支持依法严惩受贿研究生,同时否认了公司内部存在所谓的“索贿受贿”行规。不过在此前当事受贿员工在庭审时曾表示确实存在这一“行规”。(3月12日《北京青年报》)

中石化所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回应称,公司的采购管理以及业务流程严密规范,否认自身内部存在“索贿受贿”行规;认为受贿是当事员工乔红程个人的索贿行为。从中石化公司的回应看,公司实行集中招标、专家评审等制度,采购流程应该没啥大问题。

按中石化公司的说法,乔红程不是“按行规受贿”。但是乔红程受贿却是不争的事实,他受贿的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若对中石化公司的招标投标作个仔细梳理,从查找漏洞的角度讲,问题可能出在招标文件上。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会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等一系列内容,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招标文件暗藏猫腻可使招标流于形式。若招标单位对投标人的资格设置特殊条件,对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设置特殊条件,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这些排他性条款的方式,就能使许多潜在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就能把有竞争力的投标人全部筛选掉。由于受特殊条件的限制,能够参加投标的单位很少。这些单位很容易发生串标或围标,抬高中标价格。出现的结果是,看上去是程序正规的公开招标、最低价中标,实际上是通过量身定制、暗箱操作,让某个特定单位中标,中标价定然存在大量水分。

中石化公司表示,贿案当事人乔红程参与了公司的这起设备采购工作,在整个采买过程中负责和供应商进行直接联系,并完成一些基础性工作。乔红程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如果是拟制招标文件,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特定单位有利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就能使特定单位在评标时“脱颖而出”而中标。中标单位出于对乔红程的感激,按照行规给他三个点的回扣,即6万元好处费,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由于乔红程有“付出”,说他向中标单位主动索贿,道理上也讲得通,也存在这种可能。

“中石化入职一年研究生受贿6万元”的事件说明,在集中采购中,仅注重流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提高采购业务审查把关的质量,全面堵塞采购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乔红程作为研究生,入职一年就受贿,也说明中石化公司存在重用轻管问题,忽视了员工思想作风教育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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