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423件4480人,同比分别上升11.6%和8.2%。其中,大案2810件,占立案总数的82.1%,同比上升13.7%;要案340人,占立案总数的7.6%,同比上升44.1%。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组织人事权、行政审批权、执法司法权等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严肃查办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2月18日 人民日报)
干部行贿受贿都让我们的人民觉得听着厌烦,甚至都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这样的消极情绪严重影响我们的监管,也使得社会风气难以拨乱反正。然而我们的国家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监管层面都已经下了很大的功夫,而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到底我们需要如何有效的遏制干部的受贿行贿漩涡呢?
或许对于我们的受贿干部,法律法规的态度一直是严惩不贷,而我们确实也是一直这样坚持着。然而一个巴掌拍不响,既然我们的干部受贿要受到惩处,那对于行贿者呢?干部受贿确实是可恨的,但是作为干部手中有权力,因而在面对诱惑的时候承受的心理压力也是我们平常人不能理解的。因而对于行贿者正是抓住人性贪婪的缺点,这样的行贿是不是更加的可恶呢?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按历年来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1万元,即应立案予以追究;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起刑点在五年以上。
司法实践中,重办受贿,轻办行贿怪象丛生,负面效应不一而足,有识之士多忧心忡忡,不以为然。受贿罪相较行贿罪,无论是立案数量,还是处罚强度上,前者远远超过后者。行贿受贿是一个连体婴,我们不能只治一边,只顾一侧,这样的治疗永远达不到痊愈的效果。
作者:覃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