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糊:反贪腐 “惩”不如“防”

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423件4480人,同比分别上升11.6%和8.2%。其中,大案2810件,占立案总数的82.1%,同比上升13.7%;要案340人,占立案总数的7.6%,同比上升44.1%。(人民网)

    自十八以来,中央加强了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无论是反贪数量的持续上升,还是高官显赫的纷纷落马,都彰显了中共中央反贪污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舆论媒体纷纷撰文褒扬,广大人民群众更是“喜大普奔”。诚然,贪污腐败无论在古今中外都是最被百姓所厌恶和唾弃的,大力惩戒贪腐固然是一件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民情所指的好事,但是笔者却由此想到了一个故事:神医扁鹊有两个哥哥,三兄弟都精通医术。魏文王问他三兄弟谁的医术最高。扁鹊说大哥最高,自己最低。因为大哥能在人还没有生病的前兆时,预测到病,并及时预防。而自己则只能在病人病入膏肓时才发现病情,并医治。但是,因为自己常常能将病入膏肓的病人起死回生,自己反而最出名。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 事后控制不如事前预防,“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对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尤该如此。

联合国每年都会公布全球清廉度排行,虽然未必完全正确,却足以供我们参考。从排行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清廉度是否够高,和国家的政治体制无关,和民族文化背景无关,和国家的大小实力无关。排名靠前的大都是北欧人均收入较高,社会福利较好的国家,因此国民收入可以看作影响因素之一;但同时,我们也应当发现中国的排名由1995年的40位下滑至2013年的80位,显然和中国国民收入上升的实际不符。那么,究竟影响国家清廉度的因素是什么?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有效的预防贪污腐败?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深入反腐倡廉宣传,从思想上杜绝贪腐。最近检察日报刊出的原雅安副市长谭向红的忏悔书称自己“刚开始也很反感送礼行为,但后来逐渐习惯用钱开路的潜规则”。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贪污腐败既是个体行为,也是群体趋向。因此,通过舆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廉洁环境,改变官场风气,强化职业操守,是预防贪腐成本最低,也是最能达到潜移默化效果的。同时,宣传也不应局限于政府官员和领导干部,而是应当面向全社会,营造出整个社会群体对贪污腐败说“不”的氛围,阻断少数个体贪腐行为向群体扩散的途径。

建立健全预防腐败制度,加强反腐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对“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的贯彻落实;二是完善《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具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借鉴国外对公务员财产的管理方式,达到一定层级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收入登记和向社会进行财产公开;四是加强对反贪腐部门的建设力度,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严谨性,确保其对官员进行有效监管;五是合理依靠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民间的举报,既要“广纳”也要“严管”,从而保证不会错过,不犯过错。

实行合理可行的薪酬制度,加大贪腐惩戒力度。邓小平说过:“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虽然其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归根到底仍然是普通职业的一种。因此,我们既不能因为其是人民的公仆而忽视其福利待遇,也不能因为其手掌权力而放纵其获得不该享有的所得。政府和人民应当将公务员认真工作、遵纪守法等良好行为表现作为公务员享有好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的前提。公务员薪酬应与私人企业人员工资基本相等, 总体与国民经济状况挂钩,并因其职务、责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时,实行薪酬与福利保障互补,福利与廉洁度挂钩的方法。一经发现其有贪腐行为,不仅取消福利,更可入则入刑。

胡锦涛同志曾严正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贪腐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复兴。然而,惩治只是手段,预防才是关键;惩戒不是目的,预防才是根本。预防搞好了,我们的领导干部,政府官员就会少犯错甚至不犯错;预防搞不好,不仅官员自身堕落了,更可能会因为其的行为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到时再亡羊补牢,也可能晚矣。因此,政府应当花费更大的力气,投入更多的精力开展贪腐的预防工作。同时,将“惩处”作为“预防”的有效补充手段,从而保证反贪腐工作行之有效。(文/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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