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村官”本不是官,但往往权力很大。个别地方的“村官”甚至被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拥有很大的“能量”。他们一旦腐败起来,影响也极坏,比如号称“坐拥20亿元”的深圳村官周伟思,霸占20套村民安置房的温州乐清村官黄龙川,涉案2800万元的上海村官吴顺弟,等等。(人民日报2月10日)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重视农村发展,各项惠农政策和民心工程像雨后春笋一样层出不穷,这些惠民政策和民心工程要靠村干部去贯彻、去落实,村干部就是农村各项建设的生力军。但一些村干部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自律意识不强,利益勋心,导致党的惠农政策变了调,民心工程走了样,违法违纪现象日益突出。笔者认为,要遏制村官违法违纪,就要坚持“制度与监督”双管齐下。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一是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村务公开,要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村里的重大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向群众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不能走形式和过场。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包括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每季度按时公开财务,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二是全面推行农村村级财务“村账乡镇代管”机制。在不改变村级财务和资金的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审批权以及独立核算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审批权、监督权和管理权的三权分离。
完善民主监督体制,让民主监督管好人,办好事。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落实村民建立在利益关心基础上的民主管理。强化村民有组织的民主监督,发挥村民作为反腐主力军的作用,改变“上访反腐”势单力薄、“民主反腐”没有组织依托的状况。具体就是通过民主选举,让村民信任的人当选村干部,不让品行不好的人上台。通过民主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强化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实现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涉及到的各项内容纳入到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各项指标体系中。
此外,还要弥补当下起诉腐败村官有法律上的盲区。按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从事公务,如救灾、抢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村官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并属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这造成了目前的一种司法困境,即一些基层群众对基层组织的问题反映很强烈,但限于当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辖权,检察机关无权介入调查。
作者:贺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