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也就是俗话说的“牛鼻子”。如何抓住“牛鼻子”,筑牢惩防体系?各级党委必须主动担当,统筹考虑,全面落实,切实把惩防篱笆扎得更紧一点。 (人民日报1月21日)
“廉耻事大,死生事小。”几十年来,有些人往往把腐败现象归结为少数党员、个别党员干部的素质问题,很少从制度上找原因,认为只要进行思想教育、作风整顿、组织处理就能解决问题,结果腐败屡禁不止。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一是坚持分权的原则。从腐败本身发生情况来看,官员权力过于集中是一个症结。正是由于权力结构分化程度不够,加上传统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我们才会陷入制度性腐败。具体来说,应当强化立法机关对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行为的制约力度;从制度上强化与保障司法机关的办案独立性,并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形成有效制约。
二是坚持权力行使公开的原则。“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体来说,要公开决策和权力行使事项,例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党务工作情况,只有保证社会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才能使腐败行为随时受到监督,并且使一些苗头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以人民权利的实现形成对权力的制约。比如:选举权的实现,本身就是对各级权力行使者的遏制;人民的知情权的实现,可以有效地遏制暗箱操作;人民的表达权利、参与决策权利的实现,可以使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都有相应的公开表达的机会,防止公共权力的扩张,防止决策倾向于特定利益群体。
作者:贺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