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小宝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同时废止。(来源:新华社)。
配偶和子女因某种原因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而自己却在国内做着级别不小的官。如果东窗事发,就赶快逃到外国去,这就是裸官的真正目的。
从查处的大部分贪官污吏中可以发现,有好多的贪官都是裸官,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肆无忌惮的敛财。
任何官都没有贪腐的特权,如果逢贪必治、遇腐即惩的相应措施到位,那就无所谓单独加强监管“裸官”的问题了。
长时间以来,“裸官”监管成为我党一大难题。但随着此次条例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党惩治腐败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也表明了中央整党的决心是毫不动摇的。
“裸官”屡屡上位频频得手,成为贪污腐败行为的高发人群,对于社会风气的影响,对于转型期世风人心的伤害,不容低估。在“裸官”的问题上,要进行彻底公示。政府工作要完全透明化。
对于那些子女配偶宣誓效忠他国的官员,有关方面在提拔的时候应作谨慎使用的考虑,即使是能力超强的官员,也不应该提拔,从而在政府工作中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此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提出“裸官”不得提拔,我们坚信,在政府工作中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效果,也杜绝了腐败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