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一
2日新京报报道了河北黄骅市62名正科级、副科级干部在53和52岁被一刀切“提前离岗”事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赵恩亭、尹凤刚、刘印荣、黄平寨几位被重新安置了岗位外,其他大都赋闲在家。(12月3日 新京报)
在专家们积极呼吁“延迟退休、服务社会”的同时,前不久出现了杭州老李“被吃空响”,现在又出现了河北黄骅53岁以上科级干部提薪后全部“被辞职”,有网友笑称现在已进入“被”时代。
黄骅市委称此次调整干部是因为多年来黄骅市干部调整少,存在干部流动缓慢,年龄结构老化等问题,要选用一批年轻干部。为了地区年轻干部的成长,让一些不再有竞升机会的干部提前离岗,从关爱年轻干部、促进地区干部成长方面来说,黄骅市委这一做法在笔者看来无可厚非。
但是,虽然出发点是关爱年轻干部、促进地区干部成长,但是这种做法又是否符合干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呢?2010年,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等下发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养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今后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休,也不得简单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黄骅此次干部调整中,法院与检察院的干部也在调整之列。很明显,黄骅市委的种做法与相关部门所发通知相悖。
当做法与相关规定相悖,黄骅市委此次“62人被离岗”事件就不乏“人治”意味。当“人治”贯穿到干部调整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异化现象。在一些干部不满意自己“被离岗”的同时,也会出现个别干部趁机“吃另类空响”。因此,笔者认为,干部提前离岗一刀切理应“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