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岗位”仅是纠错的第一步

13岁女儿出资6万元为父亲朋友入股作担保。昨日,记者从南充有关方面获悉,此事已有新的进展,当事官员冯某被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12月1日 四川日报网)

当地纪监监察部门认定,冯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投资农业专业合作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南充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冯某党内警告处分,按程序调离现工作岗位。

其实早在这个结果出来之前,很多朋友就预计到了官员的“结局”。因为细数近年来的雷同事件,从民众民生问题到干部作风问题,凡是扯人眼球的事件所有责任人一律先免职,这位冯姓官员调离岗位的原因也是因为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免职、调离岗位这似乎已经成了官方习的条件反射,表面看起来有点以儆效尤的意思。但笔者想问一句,在这种习惯性方式的背后,有关部门是否真正地、透彻地分析了事件发生的原因呢?这种处理结果是真想解决问题还是只想堵住悠悠众口呢?在今后怎样才能正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呢?

其实,笔者认为,不论是调离岗位还是免职,都仅仅是惩戒一种方式,而不是大家真心想要的结果。公众想要的是一个对此类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一个如何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的机制和一个针对此类事件发生的分类处理方式。所以,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的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不是简单调离、免职就罢,不是简单地吹吹风、打打雷就罢,最关键的是要坚持打破其中不正当的利益链,不能让居心叵测的人挤占公共资源,也不能让“老虎”和“苍蝇”将国家资源和集体财产当成牟利工具。

最后,笔者想说,其实干部要成长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不仅要依靠自身的不断努力、组织的辛苦培养,还要经得住风吹雨打、经得起百般考验,他们往往凝聚了社会和家庭多重期望,当然免职或调离岗位,虽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有一定的惩戒效果,但对于没有明显过错也要被免职的干部来说,却不能算是一剂良方,必将有损干部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有明显过错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干部,有关部门应该快打、严打,不仅给与免职还应给与更多更重的处分。但无明显过错的行为干部,有关部门也应该酌情而定,不能毫无原则地被所谓的“影响”一味“绑架”,把什么都一棍子打死,动辄就“条件性反射”般的进行处理,而是应该根据掌握的线索还原事件的原委,如有错就严惩,如无错就还以清白,这样既不会助长小人得志,也不会让无错之人含冤受屈。(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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