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飞君
一名民警有两个名字,一个在公安局上班时用,一个用来在外经商。这名杨凌民警目前已被停职调查。(11月30日 人民网)
乍一看这则新闻,笔者不禁暗想,这哥们真是个能人诶,一人分别用着两个名字饰演两个角色,堪称是工作经商两不误啊。一边端着人人羡慕的“铁饭碗”,一边还“下海”干着盆满钵满的地产生意,可谓是政界商界的“双界位”“成功人士”啊。殊不知,这位“成功人士”的背后有着多少成全他成为“成功人士”的“成功人士”。
依据《公务员法》第53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可以看出公务员不可以经商,即使是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也是不可以。同时,我国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博士也曾说过:“虽说为了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但出台允许公务员经商的政策,无论于法律还是道义都是不合理的。所谓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其实更多的是对广大民营经济造成了伤害和不公平竞争,因为能够拉到政府公务员一起经商的民营企业毕竟是极少数。同时,公务员经商,会在某种程度上将政府资源和权力运用于个人的经商活动中,这一方面会使属于全体纳税人的政府资源流失,滥用纳税人赋予的权力;另一方面会加重官员腐败现象,严重损害政府和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在职务存续期间,公务员任何参与经商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格禁止。
如此一来,这位民警在2009年的时候就开始从事房地产开发,作为单位同事,领导能一点不知情?知情的情况下没能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现如今,却因该民警作为商人身份在合约中毁约从而导致“东窗事发“。虽然事情一经爆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纪委书记权小虎就已经表示“民警黄科昌在担任民警职务期间,在外经商事实已经确认,目前对其做出了停止执行民警职务的处分,接受进一步调查。”而对于“黄科昌”有两个名字,权小虎表示,经调查,“黄科昌”是其之前的名字,2007年12月其在派出所改了名字,经核实“黄科昌”和“黄明维”两个身份证号相同,并不存在两个身份证的说法。对于其在外经商用“黄明维”一名,公安局并不知情,权小虎称,“黄科昌”可以说是其曾用名,可能改名后原来身份证未交回还在用,局里并没有发现。
在这里,笔者只想说,几个身份证还是几个名字在此时此刻都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这也不是这个事件的关键所在。身为公职人员,缘何能如此自由身兼“数职”,到底是能力的体现,还是某些领导特批下的“合法行为”。还希望有关部门秉公办理,给公众一个满意公正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