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提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决定行政执法质量。要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11月28日 新华网)
“临时工”多么熟悉的字眼。近年来,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出现多起暴力执法,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恶性事件“络绎不绝”,因为公安、城管部门行政执法任务较重,人手有限,因此“临时工”应运而生,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取证等工作,然而因“临时工”不受限制,仅仅是合同工,不具有单独执法和处罚权力,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部分临时工“越界”和“越权”现象。甚至有时候一旦出现差错,“临时工”就成了替罪羔羊。
有了“临时工”,责任部门不再担责;有人“临时工”,责任人不再有处罚。所以“临时工”的作用不可小觑。此次中央出重拳将全面清理“临时工”,在此之后公务员就该承担起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开除公职等都要一力承担,再也不会有谁成为挡箭牌。
其实,总的说来,问题不在是谁在执法,而在于所执的法合不合法!如果不是正式员工不敢做的让“临时工”做,不想做的让“临时工”做,“临时工”不会有恃无恐,肆无忌惮,或许有时候“临时工”是获得正式员工直接授意的。也或许有时候明明是正式员工做了错事,有关部门也会称之为“临时工”,以免破坏自己队伍的“良好”形象,殊不知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只会让人更生厌恶。
笔者期待,尽早清理“临时工”,让这个尴尬的群体不再成为“替罪羔羊”,才能让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还行政执法“本来面目”。(张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