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案件涉及了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名行贿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但行贿者们却没有依法惩处。(11月21日,东方早报)
一座座新校舍的建成,与一桩桩行贿案扯上了关系。细细梳理此案件,都是XX校长、XX局长或副局长等为感谢XX事送给冯哲XX元现金。冯哲伏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让人意外的是,涉及的50名行贿人依旧稳居官位。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受贿者的贪得无厌,怎会有行贿者的金钱相授;而没有行贿者先抛出的“橄榄枝”,受贿罪又拿什么来中饱私囊。两者相互利用,相互合作,相互得利。
对于冯哲来说,身为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有审议审计项目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职责。说白了其实就是,无论是建学校,还是改造学校,拨不拨款,拨多少款,都由他说了算。就这点来说,冯哲在教育资源支配上起着重要作用。
而对于各县教育局长或校长来说,能把资金引进本县、本校,无论是对整个学校的发展还是个人政绩上都有好处。同时,有了拨款,就说明有了资金进入。既然有了资金流入,怎么用,用在哪儿,如何用,都是本县、本学校的事儿。资金会不会节节缩水,还很难说。
因此,就这两点来说,行贿者和受贿者都是罪加一等。而在最后的宣判中,50名行贿者仍逍遥法外,甚至带病上岗。而面对记者的采访,多个市纪检部门则表示:“没有收到判决书,不知情”。难道没有了判决书,就可以逃过法律制裁?
按照相关规定,“法院没有义务向行贿者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寄送判决书。”显然,这并不是行贿者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但如果因此而忽略了对行贿者的惩罚,那下一个审计处长上台后,这些行贿者们还会不会继续行贿,答案还有待商榷。
行贿受贿同罪同罚,已是欧美等国的普遍做法。而事实也证明,在主张对行贿受贿“对称性惩罚”的国家和地区,诚信、廉洁已经成为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且深入人心,每个公职人员都有很强的自律意识,每个普通公民也很自觉地跟腐败现象作斗争,这就从源头上抑制了的腐败滋生。为此,在充分认识行贿行为对贿赂犯罪的动因作用和本源性的前提下,应考虑从立法上对行贿受贿实行“对称性惩罚”,才能破除“行贿无罪”和行贿者“带病工作”的反腐尴尬。
(文/西北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