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乌鲁木齐“打狗事件”当事人王健在遭人肉搜索和爱狗人士抗议后进行了公开道歉,一名进行抗议的爱狗人士则由于踩踏王健车顶被拘留。在这一事件中更值得公众注意的,是一名参与人肉搜索的新疆昌吉交警的公开道歉,他“向王健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歉意”,但同时称自己不存在“人肉搜索公民信息并恶意将公民信息发布至网上”的行为。
文/顾则徐 专栏作者、时事评论员、法律工作者
这名交警能够公开道歉,应该得到当事人王健及公众谅解,但其所称不存在“人肉搜索公民信息并恶意将公民信息发布至网上”的行为,则仍然可以存疑。这跟这名交警是否会受到处罚无关,只要他具备了获取公民信息的职务便利并参与了人肉搜索活动,而又没有其他人被证明为是实际获取并公布王健在公安系统内部网络上之信息,那么,这名交警就难以真正洗脱自己。
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这可能是信息时代进行公民监督之剑,一方面这也可能成为信息时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剑。信息之所以称为时代,既是这个世界已经被信息化,也是这个时代人们已经将获取和利用信息作为了自己的基本活动方式,其中包括“人肉搜索”方式,因此,人肉搜索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社会活动。然而,作为双刃剑,人肉搜索需要一个边界,这个边界到底应该怎么确定?这恐怕需要进行大量细节探索。【氧分子网(www.yangfenzi.com):“人肉搜索”实属病态】
人肉搜索信息应该是已经公开之信息,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可以确认的原则。也即,不论信息内容是否有利于当事人,作为信息的存在形式应该是已经公开的,所谓人肉搜索不过是将这些信息给予搜集,人肉搜索的公布只是将收集了的已公开信息给予再公开,特点是集中性、广泛性和网络性。人肉搜索不应该获取非公开信息,或将非公开信息向公众公布。然而,什么叫非公开信息?这需要进一步界定。这当中不能被信息内容是否具有公开性所蒙蔽,而应该以信息的来源进行界定,比如某个人的名字,他的名字当然本就是公开的,但如果从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中查获并给予公开,则依然是不妥当的,因为作为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中的这个人的“名字”是理应保密的。因此,渠道高于内容,应该是人肉搜索准则。
那么,什么是渠道呢?或者说什么样的渠道才是不可人肉搜索之渠道?这只能是遵循渠道法定原则,即人肉搜索渠道不能是法定保密之渠道。就公民个人信息而言,实际上包括两个层次信息,一是国家机关所拥有及授权拥有之非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二是企业、社会机构拥有之非公开公民信息。我以为这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两道基本堤坝,从国家机关这道堤坝进行人肉搜索的理应构成犯罪,从企业、社会机构这道堤坝进行人肉搜索的可能构成犯罪或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企业、社会机构这道堤坝近年来可以认为已经达到了溃坝程度,这一点可以从泛滥的利用相关信息进行的推销活动,以及利用相关信息进行电话、网络等诈骗活动的猖獗上获得证明。国家机关这道堤坝总体上比较稳固,但目前也正在发生着溃坝效应,这一点可以从越来越多发生公布个人户籍、开房等资料而没有受到应有追究的现象上证明。
国家机关这道堤坝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最后防线,不仅在于这道防线后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着更应该保密之信息,而且在于国家机关及授权单位理应是代表一个国家保护公民信息权益的基本标杆。然而,由于内部联网的发展,可以接触并利用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就处在了无数个网络终端面前,即使严格管理并严厉查处,相关的犯罪行为也必然会滋生起来;如果既不严格管理,又不严厉查处,相关的犯罪行为就更将会形成泛滥趋势。政府、司法机关乃至立法机关,务必要对这一危机万分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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