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未办退休手续禁在企业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新京报》,10月31日)
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这对“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此次下发的《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此前的“政策空白”,堵严了“口子”。
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近年来不时引起舆论关注。人们担心,这其中有没有以权谋私、声望寻租,会不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平正义。《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哪些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要有严格的限制,划出了制度“红线”。目的就是要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断“灰色利益链”,防止公权力“异化”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公权力”是国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国家一切职能活动的根本前提,如果公权力偏离公共利益这个目标,就是“权力异化”。因此,就要从理念上自觉厘清公权力的行使边界,对权力实行合理的分工和制衡,完善监督的网络体系建设,对权力的合法性和运行程序进行事前控制,培育市民社会,以权利制约权力,加强阳光政府建设,提高公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柔化行政权力,加强责任制度建设,以责任制约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而“被担任”,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不能用“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不能在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不能没有监督和约束。《意见》的实施,就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公权私用,更加有利于从严管理干部、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改进干部作风形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公权力运行过程中,不仅需要有严格得外部制约监督,还要建立起其自身内在的“免疫功能机制”。定好规矩只是开始,关键要靠严格有效的执行,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干部形象,才可以防止公权力变谋私利工具,保证公权力的高效、公证、和谐、良性运行。
(文/ 刘星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