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雨:“廉洁年金”必须以勤廉作“抵押”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该方案勾勒出了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并提出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可领取廉洁年金。(《新华网》,10月27)

“廉洁年金”制度的安排,试图通过发放“廉政年金”实现对公职人员拒绝腐败“正激励”,前有政府部门收入增长机制为支撑,后有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公布作配套,对促进公务员的廉洁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廉洁年金”相较于“强硬”的纪律,是一种“软约束”,是监督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针对公务员目前的激励机制比较单一,基本只有“晋升”这一渠道的现实,实施这一制度,对于促进公务员的勤政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有人说,“廉政年金”制度的积极作用固然值得重视,但在尚未全面构建起让官员“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的防腐机制之前,“廉政年金”制度恐怕注定难堪大用。也有的说,“廉洁年金”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早已推行,而且效果很好,原因在于标准非常之严厉,如果监管不严,对腐败不能“零容忍”,“廉洁年金”就难起到约束效用,反而成为一种福利。还有人说,中国长期存在的机关冗余、“三公”消费无序等弊端,本已消耗大量公帑,是否还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撑公务员去拿丰厚的“廉政年金”,这着实令人担忧。

诚然,这些担心不无道理。但在现实生活中,“福利鸿沟”屡见不鲜:实权部门搞“既吃皇粮,又吃杂粮”,垄断行业与地方部门薪酬巨差,“一把手”“造福”下属,官商勾结,期权化腐败,“吃喝不算腐败”浪费惊人等等,又如何能根绝呢?因此,“廉洁年金”制度有比没有好,早有比晚有好。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或廉洁年金,都是用公共人力资源“购买”,推行“廉洁年金”又何不可呢?重点不是花不花钱的问题,而是怎么花得更值得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廉洁年金”制度的推行,对于腐败问题的探讨和解决,从过去侧重于学习荒疏、理想滑坡、价值观念偏差等非利益相关性因素去找原因,到现在直面“利益失衡”的深层动机,不能不说是巨大“进步”。在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工资不算太高,许多腐败属于“需求性腐败”的前提下,以此对公职人员薪酬的国家刚性支出进行“结构优化”和“绩效评价”,不得不说是保证公职人员廉政勤政的“优先选项”。

当然,没有哪个国家在倡廉问题上是“单腿走路”的,廉洁要“养”,更要靠“治”。“廉洁年金”对保持公职人员的廉洁虽有积极意义,但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廉洁年金”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廉洁,二是勤政,只有公务员满足这两方面条件,才能领取。

“只廉不勤”非“廉洁年金”制度初衷,必须坚持权责对称、名实相符,绝不能只为建立而建立,需要与多种反腐制度配套使用。“廉洁年金”必须以勤廉作“抵押”,也不能变成“福利”,它更应成为一项让官员“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的制度,对贪腐行为“零容忍”的铺垫,放大廉政勤政的导向。

(文/ 刘星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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