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入狱多年的原三鹿董事长田文华昨日成为焦点,原因是有媒体报道她获得两次减刑,并且减刑理由成为机密。当地官方很快有了回应。那么机密到底是什么呢?
所谓机密就是“考核记功奖励”
董事长的减刑机密是和“70码”主角胡斌一样的“考核记功”
被广为转载的报道中,记者总结道,田文华减刑的具体缘由,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对外公布的机密。不过在人们广泛质疑之后,官方很快有了回应,称服刑期间,田文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先后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巧合的是,前不久开车再惹事的“70码”事件主角胡斌是减刑后被提前释放的,而他被减刑的因由也是“201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按《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规定,胡斌服刑期间累计积分257分”。
一般而言,大家对于原健力宝董事长张海这样的“立功减刑”比较熟悉,而“考核记功奖励”又是什么呢?
就是指在监狱表现得好,日常考核打分高,是“先进”
在一篇法制报道中是这么说的:“分、分、分,劳改犯的命根。”在罪犯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在监狱中,百分考核体现出罪犯每月的改造情况,关系到罪犯的减刑、假释。
比起“重大立功”来,“考核记功奖励”才是减刑假释最大的渠道。“记功”不特指有什么“立功”,就是日常表现好,是“先进”。
司法部1990年颁布了有关罪犯实行计分考核的规定,从此罪犯的考核打分管理成为减刑的主要渠道。认罪服法、遵守纪律、接受劳改、完成生产任务等等都会被列入考核打分的项目。日记载、周评议、月累计公布。而得分好的“先进”者就会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按理说,这是个行政奖励,不过却又和刑罚期挂钩起来,是改造积极分子的,就有了减刑的资格。并且,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又比监狱一级的减刑幅度大。例如在不少地方,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最高报减1年6个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最高报减1年。
记功奖励是想说的确有“悔改”,不过具体实施效果有疑问
考核打分主要是为了说明“确有悔改表现”
考核打分政策是有出台背景的。“确有悔改”或“重大立功”都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刚好这也是考核打分中的几个方面。
然而,“70码主角”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考核成绩再好也代表不了悔改得多深刻
胡斌再次开车出事,让许多人都追问,他到底是如何减刑出狱的,似乎并不“悔改”。事实上,考核得分高的,确实也不能说明罪犯本人悔改得多。而具体打多少分,“人治”的比例也很大。一篇业内人士所写的论文《罪犯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的衔接问题研究》就引用了一段话:“有研究人员在实践调查120名罪犯中,认为百分考核制度非常合理、感到满意的只有12人,认为事务犯得分较多,一般罪犯得分较低,不能很好衡量改造状况的占56人,认为在日常改造中,民警的主观因素太大,考核结果不客观的有48人,认为应当废除百分考核制度的4人。”
再举个例子,《由一则案例引起的对现行计考有关规定的思考》中提到一个案例,案例中的主人翁很努力地在挣考核分,希望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原因,他不能参评,事后他“情绪波动相当大,改造非常消极,民警教育效果不理想。”
并且,打分是靠人,具体怎么打就真可能成说不清的“机密”了
前述论文也指出:“可以看出,作为减刑、假释最基础材料的百分考核制度,其产生过程存在较多问题,作为每个月最终结果的分值,具体监区是监区领导说了算,甚至出现罪犯只对个别民警的话认真听,对其他一般民警的话根本听不进去的特殊罪犯。对百分考核‘一言堂’的做法助长了监狱工作的不正之风,甚至产生监狱工作的腐败。因此,改革百分考核制度,势在必行。”在这样的情况下,田文华究竟是怎么打分的,当然就有可能是说不清的“机密”了。
更有问题的是,无论记考核分还是立功,被害人的意见都未被考虑
深受三鹿奶粉祸害的家庭很多,田文华的减刑不能说服受害家庭和社会
田文华的减刑如此引发群情激奋,一个原因是人们患不公,怀疑这背后有什么富人的特权交易,但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中国人对三聚氰胺这样的祸害实在是恨之入骨。许多家庭饱受问题奶粉的折磨,田文华作为三鹿的一把手,尽管是个老人了,还是难辞其咎。就像跟帖中被顶得非常高的一条问的,“不是坏人,也不能逃脱残害幼儿的事实。用人不当不会用人,这就没有责任?明知自己是法人代表还不把关质量,她就一句不知情祸害了多少家庭!”田文华这么轻易减刑有悖大家朴素的正义观。
这也点出在减刑讨论中经常被忽视的一个问题——被害人的意见
在一次次的讨论中,目前的减刑制度在公开化上有进步,相关的文书被要求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并且有“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等六类重点案件会公开审理。典型的代表就是前不久的“陆俊减刑审理”。公开审理中,有四轮举证、质证环节,检察人员根据证据展示情况,先后三次向执行机关、三次向陆俊本人、两次向证人就“单项表扬”、“积分的形成方式”、“陆俊在监区具体表现”等5个细节进行提问核实。听来令人觉得信服。不过,田文华的案件因为是在2009年宣判,所以不受新规定的追溯,还是适用老办法。
但是即使是今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个标志着很大进步的文件,依然对被害人的意见比较忽视。尽管该规定中也提到,“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不过这也仅仅是涉及是否赔了钱的问题。
被害人的意见应该被纳入考量,这是国际普遍做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的论文《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就指出,“被害人无权参与减刑、假释程序,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利。预防与报应是现代刑事司法不可偏废的两大价值目标,法院在定罪和量刑时应当对这两者同时兼顾,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同样应当如此。……刑事制裁毕竟是因为犯罪人实施了侵犯被害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而适用减刑、假释意味着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将短于其原判刑期,意味着犯罪人实际受到的刑罚处罚将轻于其依法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这极可能导致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和伤害无法得到有效弥补和抚慰。如果减刑、假释不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极可能引起被害人对国家执法和司法的不满,甚至引起新的社会冲突。因此,法院在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时应当同时兼顾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应当尽可能实现保护被判刑人利益和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平衡。”除了要尊重被害人权利而外,询问被害人意见,也因为犯罪人如果并无悔改,轻易放出来,还很可能报复被害人,酿成悲剧。
所以,在国际上,普遍惯例是减刑程序缺少不了被害人意见这一环的。举个例子,在英美,“假释委员会还必须获得对犯罪被害人影响的评价。对被害人影响的评价必须说明犯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细节以及罪犯如果被释放后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影响。为获得对被害人影响的评价,假释工作人员必须与被害人进行联系,询问如果将罪犯予以释放是否可能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并征求被害人对犯罪人应否假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