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位法官周新华6年前审理了一起离婚案,3年前亲自强制执行涉案财产,2年前和女原告结婚。“财产判女方,债务、孩子给男方”这样的字眼非常惹人注目。到底如何看待该事件呢?
所谓的“夺妻占产”目前是一面之词,还需要事实调查
事件本身很复杂,“夺妻占产”的说法主要来自男方,女方又是一个说法,也有证据
“夺妻占产”意味着法官周新华和女当事人冯某早已串通好,然后再到法院打离婚官司,“财产判女方,债务给男方”的判决也确实让很多人倾向这种可能。
可以确定的是,判罚确实在财产上倾向女方。不过,根据判决书,男方被认定有婚外情,并且对女方家暴,还恶意转移了财产。如果这是事实的话,作为过错方,在财产的分割上男方“吃亏”也是必然的。而且双方的财产问题也确实是复杂,涉及到第三方债务问题,又牵扯到好几处不动产。并且,冯某在取得一块土地时,也一并分担了跟这块地有关的债务,所以也不能说她避债。
除了在财产问题上的复杂而外,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周新华和冯某真的在判案和执行的时候彼此有亲密关系,只能说是高度怀疑,因为案件是08年判,11年执行,而两人结婚是在12年了。
总之,基于本案的复杂性,“夺妻占产”确实只是一面之词而已,情况究竟如何,还需要调查。
但是案件审理程序上确实存在三大疑问
第一大问题:周新华既是审案法官又是执行法官,很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
审判和执行都是一个人,这是最令人质疑的地方,尽管执行是在周新华和冯某结婚之前,不过那个时候两人是否有男女朋友的关系,都值得说明。另外,审判员当完再当执行员也是相当不妥的。执行人员的回避制度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应当需要回避。就连周新华本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说,“基层法院法官比较少,有些事情也这么做了。”显然是默认了这个程序有瑕疵。
第二大问题:周新华被指是“独立审案”,但简易程序在这样复杂的案件中并不适用
除了又审判又执行的问题外,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在湖南省纪委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政风行风投诉网站“为民网”上,有一篇去年11月对此事的报道,文中指出,周新华本人是“独立审判”。如果属实,又有着巨大的程序错误嫌疑。一个审判员的情形只能用于案件不复杂的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本案又是离婚又是数目不小的财产分割,还是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看都不“简易”,反而正是太复杂,才疑窦重重。
第三大问题: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就对房产进行竞价拍卖
根据目前呈现的材料,双方都认可一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男方成某作为被告人其实并不在现场,缺席了审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中,有缺席判决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此简单的一句话,显然不足以应对离婚案件的复杂。尤其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房屋是可以进行竞价拍卖的。比如,两个人都想要这套房子,争执不下,那么经过双方的同意采取竞价拍卖,谁出得价更高就归谁,然后得到房子的价高者再根据自己出的这个价钱对对方进行补偿。
在本案中,也竞价了,涉及的一块土地被冯某以52万竞得。但是成某的代理律师又没有获得其参与竞拍拍卖的代表授权,那么,冯某到底在跟谁竞呢?后来这块土地被征收,补偿款有90多万。补偿价和“拍卖价”之间足足相差了40多万。
这三大疑问是现行离婚官司弊端的缩影
这个案件展现出的程序性问题其实在离婚官司中很常见
对于第一个疑问,执行出现问题在一些民事官司中并不罕见。并且在永州这个地方有着独特的生态。四年前的永州法院枪击事件,媒体调查发现,就和执行有关。
对于第二个疑问, 也是个有代表性的现象。《离婚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实证研究——以基层法院一审生效案件为分析蓝本》这篇基层法官写的论文就指出,过多适用简易程序,追求“快审快结”,忽视社会效果是个问题。文中提到了一个特别惊人的数据,“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间,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只有175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仅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5.4%,而这普通程序审理的175件中,90%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也就是说是不得已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百分之八十几的离婚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结。”这并不是该法官的个人经验。同样在另一个基层法官的论文中也提到本地的离婚使用简易程序的人最多,是普通程序的两倍左右。
对于第三个疑问,也是个常见现象。那么,为何要缺席呢?一篇题为《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的由专业人士撰写的论文指出,“由于当今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夫妻一方因为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有的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只能采取公告方式而缺席判决;还有的就是一方当事人接到离婚的开庭传票(男方居多),抱着反正感情已经破裂,懒得理睬离婚事务,不配合法院的诉讼程序,故意不接收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导致经过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更有甚者,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故意隐瞒在外务工一方的有关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在这种情况下,得不到合理判决的机会就很大。
也就难怪离婚纠纷的审判质量相比别的民事审判来说要低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王礼仁专门研究婚姻案件的审判业务,他曾经对自己所在法院2002年至2003年的200件二审中的婚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竟然有80%的婚姻案件属于“问题案件”。他说,当然,这些“问题案件”并非都是错案,主要是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尽管是十多年前的调查结论,不过看起来并无好转。2012年,法制日报的一篇对王礼仁等人的采访稿件中,依然引用了这个结论,并请王法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最高法的《201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就特别提到,2012年,新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审案件67242 件(一般婚姻家庭案件占此类案件的九成以上,继承类比例较小),同比上升7.03%;占民商事二审案件的11.42%。新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再审案件3348件,同比上升18.3%,虽然增幅有所减小(2011年同比上升52.48%),但在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较高的情况下,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说明婚姻家庭案件一审、二审案结事了的难度在加大,同时案件的审理质量需要加强。
总之,尽管“法官占妻”事件事实有待查证,程序问题足敲响警钟
程序简易、不够详细,又要解决复杂、重大的问题,就让周新华这样的法官在审理时权力很大,既当调解者,又当审判者、执行人,还当“拍卖师”,确实容易出问题。所以解决程序性问题就尤为重要。
离婚率越来越高,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更需要堵住漏洞,减少让人钻空子的机会
中国的离婚率高企是近年来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不像以前物质匮乏的年代,如今离婚要牵扯的财产纠纷又多又复杂。离婚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这些重大问题都要在离婚案件中去一一解决,就更是难上加难了。而如果依然在程序上简易,没有具体的、详细的操作指南和程序,那么,钻起空子就很容易。并且随着物质的丰富,财产数目的增大,人们钻空子的动力也越来越大。而在离婚案中,如永州案一样,法官又要做调解者、又要做拍卖师,又要做审判者,权力太大,出问题的几率就更大了。遗憾的是,根据王礼仁法官的观察,这个问题还没引起太大重视,在学界都如此:“多数民法学者,没有亲属法专著或论文,甚至有些民法学者对亲属法还是一个盲点,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在一些重要刊物或新闻媒体上,也常常发表错误观点。”而一些低质量的离婚判决与执行也会形成非常坏的社会影响。
所以,建立一套专门的离婚纠纷审判程序,培养专业法官是当务之急
本案中的法官周新华在2008年的婚姻状况暂时不知。如果他是单身的话,其实是专业人士一直都在反对的——婚姻纠纷的审判强调法官的业务素养,也需要法官的阅历,不少专业人士都呼吁已婚法官才能审判婚姻纠纷。事实上,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对审理婚姻家庭法官的任职条件都有特殊要求,需有特别任职资格。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庭长或法官,应遴选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之。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之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 ”。而在程序上亦有特殊的要求。目前的情况则是,别说有特殊的程序去审判离婚纠纷了,就连普通程序都少。
结语
到底“法官夺妻占产”是不是真的,还不可妄断,需要调查。但是这起事件无疑暴露出离婚纠纷类案件在程序上的普遍问题,这也给了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让另一些人的利益受损。所以,建立起真正专业的婚姻纠纷审判制度实在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