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涂挺身救一名正在被猥亵的女士而打伤“色狼”。结果小涂因防卫过当被刑拘,而“色狼”却仅仅遭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强烈的对比让此事迅速发酵。如何看待小涂见义勇为的困境呢?
“色狼”给受害女士的短信非常嚣张,小涂担心被报复,在被释放后,已经离开案发城市
造成困境的两大原因
法条困境:小涂开始被指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法律条文确实比较模糊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关键在于对“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究竟如何理解?这在学界也存在着争议,普通人就更摸不着头脑了。的确,防卫行为发生在紧急的情况之下,别说是普通民众,就算是法律专业人士都会不知道怎么去丈量这个“限度”。例如在招远命案发生之后,一位律师就说,“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搞不好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
一篇名为《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专业论文就指出,“一般地,在防卫人突然遭受不法侵害行为的侵袭的情况下,其精神必然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求防卫人准确控制防卫手段、防卫行为打击部位、防卫行为对侵害者的伤害程度,以期与侵害行为的基本相适应,这实在太苛刻了。”而相比而言,德国等国的立法就考虑得更周到,比如《德国刑法典》第33条(防卫过当)规定:“行为人由于惶惑、恐怖、惊愕,致逾越正当防卫之限度者,不罚。”日本刑法修正草案也补充了一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而出于恐怖、惊愕、激动、惊慌失措发生的过当行为,而不能责备行为人时,不予处罚。”而英国的认定也较为宽泛但不模糊,英国枢密院曾经指出:“应承认一个自卫的人不能精细地衡量其防卫行为必要的、精确的 标准。如果陪审团认为在出乎意料的伤害发生时,一个受到攻击的人仅仅实施了他真诚地、本能地认为是必要的行为,这将是采取了合理的防卫行为的最有力证据。”
实践困境:尽管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情形,但是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就偏“紧”
招远案之后,有人翻出了一条法院的具体的判例,内容为“只因姜某涛看了侯某等人一眼,引起侯某三人追打,姜某涛警告未果后持刀乱捅。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涛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这个案例,在许多专业人士看来都属于可以“免责”的范围,这也符合刑法中对于“正在行凶”等特殊正当防卫情形的规定,在紧急的严重危及生命权、健康权的时候,是可以完全免责的。于是人们发现,正当防卫的实际认定门槛太高了。在实践中,一般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都比较偏紧。
那么,本案中的情况呢?恐怕就更有普遍性了。一位在公安一线刑侦及行政执法部门均工作了一段时间的专业人士就在《如何正确界定在公安执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行为》这篇文章中坦承,“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进行了适度放宽,但我个人认为,在现在的公安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界定过严,不利于防卫人权利保护。”
这种严厉是有原因的。一来,如法律专业人士徐明轩在一篇评论中所言,“事实上,在不少地方,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等考虑,往往将公民的正当防卫空间压缩得很小。比如,公民遭到非法寻衅、殴打时,一旦还手自卫,就往往被定性为“殴斗”案,双方都会被治安拘留。特别是没有现场录像的情况下,到底谁属于寻衅方,谁属于见义勇为,一时不好调查,不少地方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各打五十大板。”二来,也跟法律配套体系不完善,“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概念,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出现。一些专业分析就认为,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处理普通的纠纷时,不能引入“正当防卫”概念,往往责任混淆。这样的思维定势当然也可能被转移到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去。所以,可能就会演变为“谁伤重谁有理”。
具体到本案中,猥亵妇女的保安主动去报案称被涂某打伤。尽管女事主表示被猥亵,说明了情况,但是由于保安拿着轻伤一级的伤情鉴定,还是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支持。
困境并非无解
需要完善“正当防卫”的整个司法体系
挺身而出,去帮助他人,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属于见义勇为型的正当防卫。而通过前文提到的“被三人追打后‘防卫过当’”等典型案例都可以看出,整个“正当防卫”的体系有待完善。这个体系不仅是立法的也是司法的。正如法官陈华东在《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中所言:1997年刑法对防卫过当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对防卫限度有所放宽。但是,仍具有难以操作性,对防卫行为的定性基本上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官的处理下,可能会出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新刑法颁行至今,十几年的光阴,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实施,虽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但是,仍不像一些硬性制度那样实施起来便利又无碍公正。
而近年来的许多案例中,都反映出“正当防卫”司法体系的问题来。人们对此有着强大的渴望变革的民意,并且也因为一些判例的影响,对于在紧急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搏斗、周旋心有余悸。这时候,如果再不有所变革就是助涨了很多不法分子嚣张的气焰。本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其中一个原因也是“色狼”非常嚣张,在大摇大摆地去公安局提出告发的同时,也狮子大开口地要求大笔赔偿,同时还放狠话威胁。
那么,具体怎么完善呢?一是让“必要限度”这些模糊的词汇更加的具象化;二是降低“正当防卫”的认定门槛。…[详细]
看起来也确实有必要为“见义勇为”单独立法庇护
多年来,许多人都提出为“见义勇为”单独立法的问题。而这和“正当防卫”的完善有交集却也有区别。它不光光是刑法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是民法层面的问题。北大法律博士后刘刚的文章就说的很清楚:好心行善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细节技术保证的。如果法律规定好心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免责,如果一个国家更依赖法律和专业机构而不是所谓见义勇为来保护普通人的时候,好心人才会越来越多。所以,制定见义勇为法结合现实看来,还是很有必要的。而法律的重点应该是放在责任的厘清和见义勇为者因此受到伤害的赔偿救济问题上。
前两个无论哪个完善了,都能够帮助让“刑拘见义勇为者”这样的事情消失
在本案中,刑拘这个词汇也非常地惹人关注。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不难看出,前提是紧急情况,却被用得很宽泛。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费志国和胡俊策曾撰文分析刑事拘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基层侦查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由此也可以看出,本案的刑拘其实是在整个刑拘率很高的大背景下的。据《南风窗》记者获得的一份某沿海地级市检察院针对当地机关刑拘工作专项监督工作的分析报告,在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当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393人。其中采取刑拘措施8551人,占75.1%。
如果了解以上的背景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受害女士出来作证的情况下,小涂还会被“刑拘”,因为这是种普遍手段。而如果有对“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比较完善的司法体系和指引,对于基层办案人员来说,就是比较可靠的指南,从而明确遏制“刑拘见义勇为者”这样的事情。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