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1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记者十分不解。(据7月19日新华网)
副市长应该算是公共人物,其在工作特别是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更应该自觉主动的接受社会监督,尤其是新闻记者的监督,这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但这位副市长却为此大为光火,以记者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为由,强令记者删除已经拍摄到的照片。是这位副市长不明白这是一种合法监督,还是对自己的肖像太珍惜了呢?看看副市长此后的表现一切似乎就会清楚。
这位记者此行主要是采访当地的一起矿难事故瞒报情况的,而这位副市长刚好又正是负责当地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分管领导,也就是这次矿难瞒报的主要责任人。按说作为一个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分管领导,对本地的矿难及瞒报应该非常清楚,甚至可以说瞒报一旦成功分管领导将是最大的受益者。但是,当记者问起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及井口被填埋的情况时,副市长不是不知情就是没过问。地方煤矿发生这么大的事情,作为分管副市长竟然“不知情”“没过问”,这样的理由能说得通吗?
但是,要把自己的责任撇清,把问题一推干净,就必须把自己和这起矿难瞒报的事情划清界限。而划清界限的方法当然就绝不能让自己的音容笑貌出现在记者的采访镜头中,否则就难以说清了。但偏偏这个时候记者又因为路途遭遇障碍把自己摄入了镜头,这对自己撇开责任无疑是极其不利的。应该说,记者的这幅照片并不是侵害了副市长的“肖像权”,而是对副市长逃避责任,怎样的危机公关,构成了威胁。毕竟有图就有真相。
矿难事小,面子事大。矿工的生命,矿难的真相,都抵不过头上的乌纱,屁股底下的官位。其实,副市长为了自己的“肖像权”,强令记者删除这本身就是在自我举报。如果这位副市长没有责任,屁股底下干净,他又为什么这么在乎自己的一张脸?让这张脸曝曝光,是怕丢了“肖像权”,还是怕一些受害人责任人等认出了,转而又会对自己更不利呢?
作者:朱少华,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