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下午5时许,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园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途径湘潭市交界的长沙市岳麓区干子村时,翻入水库。此事故共致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7月11日中国新闻网)
又一起惨烈的校车事故(在这里先姑且用“校车事故”一词)!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如此惨剧,似曾相识。翻阅旧闻,自然会有情节雷同、地点相近的惨剧:2010年12月27日,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一辆由东塘村开往因果村的三轮车运送20名小学生,在驶到因果桥时,整车坠入河中,事故致14人死亡。
当然了,你可以说2010年这起是“三轮车”,现在发生的这起是“校车”,你看面包车的前面还印有“校车”两个大字。但笔者认为,不是所有的面包车都能改装成校车,癞蛤蟆不是上了马路就能充当军用吉普。校车不仅仅是颜色要符合,其他各项安全指标和配置也都需要符合《校车安全条例》,同时还要保证不能超载。因此,笔者最想说的是——别用“校车事故”四个字来美化没有校车的现实。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此条例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可是,单单从图片来看,这辆校车根本就不是“专用校车”,不过是一辆普通的面包车改装而成。至于条例中所规定的“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更是无异于天方夜谭。
条例中还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可是对于这辆小型面包车而言,不只超载了幼儿园的学生,还超载了成年人。3名成年人中,包括一名司机和两名幼教。应该说,两名幼教和司机,应该算是“因公牺牲”。要知道,许多学校连这样的“校车”也没有,更不会有老师进行护送。但是,过往的案例往往告诉我们,当地政府也会把责任推到他们头上。继而,涉事幼儿园也很可能会成为替罪羊。而相关官员,很可能在“高度重视”中安全上岸;至少不会负直接刑事或民事责任。
在一个没有像样的校车的社会里,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奇葩新闻:校车超载700%;校车用报废面包车改装而成……于是乎,我们得到了一个壮观的数字:在百度中搜索“校车事故”,你会得到超过260万条答案——这简直太过恐怖。与此形成对比,政府公务用车,却屡屡超标,连“两个18”(排量不超1.8,价格不超18万)都做不到。如此语境下,又何谈校车安全?
对于校车,常识需要反复重申。一方面,配置校车的主体必须明确确认,比如,各地要明确公办学校必须由教育局统一配置,对民办学校自行配校车,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贴;另一方面,关于校车的标准,也必须执行到位,安全带、安全锤,汽车刹车要有ABS、EBD,这些一样都不能少。当然了,这得需要各地政府要用给领导配专车的态度来配置校车,也需要动用“三公消费”的资金。虽然这很正义,但显然,这并不容易。
如果政府不投入,校车问题永远无解。指望幼儿园和学校自行配置校车,政府不补贴还设置种种关于校车的审批关口,我国永远也不会有真正安全的校车。继而,校车事故就会永远有发生的可能。那些乘坐改装而来的所谓“校车”的孩子,都有可能时时命悬一线。再次说明,这样的面包车不是校车,这只是一辆喷上黄颜色的面包车,无论是其安全标准,还是其他种种配置,都根本不足以称为校车。因此,也别用“校车事故”四个字来美化这个没有校车的现实。
载法制日报评论版。
作者:王传涛,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