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据7月2日北京青年报)
李薇薇的“见义勇为”之所以没有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道理很简单。并不是孩子的这种精神不值得学习,而是其行为实在不应该让同龄孩子们效仿。如果要批准了李薇薇的见义勇为称号,也就等于官方肯定了李薇薇的行为,无形中也就等于向社会传递了鼓励和倡导的信号,而这种行为对保护孩子们的安全健康成长是极为便利的。
在“见义勇为”的问题上虽然不该有年龄之分,但是因为“勇为”并不是行为人有胆量、有勇气甚至有精神就可以“为之”的,更需要一定的身体素质和能力,而这些都不是未成年人具备的。如果我们不顾实际情况,把这种事情当成见义勇为去鼓励和倡导,很可能将会使更多的孩子去学习和效仿,这不仅对孩子们的安全成极不利,也有悖于我们的社会道德甚至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地官方不批准这个孩子的“见义勇为”,正是基于一种更大的保护和关爱,因为孩子思维简单,能力有限,一旦盲目的涉足,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容易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牺牲。在现在的社会生态中,不仅不应该提倡未成年人“家义勇为”,更应该提倡孩子们远离危险,而当同伴遭遇危险的时候,不要“勇为”,而是要“智为”和“巧为”。通过向大人们呼救来达到救人的目的,而不管怎么样,都不能做无谓的牺牲。
实际上如果说8岁小女孩“见义勇为”,其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一个8岁小女孩本身就是大人们看管呵护的对象,有小伙伴落水,这么小的孩子怎么可能把落水孩子救上来?与其说是孩子“见义勇为”,不如说是大人看管不当。孩子的行为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下意识”,如果把这种“下意识”当成一种精神来颂扬,不仅不严肃,更是一种荒唐。
作者:朱少华,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