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山寨版的埃及狮身人面像近日亮相河北石家庄,引起埃及文物部门的关注。依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作为缔约国的中国大陆,高仿的狮身人面像已经触犯了国际公约,埃及方面也已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投诉。(新华网5月25日报道)
多年来,作为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一些部门和个人没心思创新,有精力盗版。这样,“山寨”成为咱们这个国度的绰号,就有点顺理成章了。只是一个文明古国告另外一个文明古国山寨,滑稽中还透着几丝的尴尬,有反思的必要。
“山寨”即模仿,完全的模仿就是照搬,照搬是赤裸裸地盗版,盗版既是对智慧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创造者之精神权利(如署名权)的侵犯。也许,有人对盗版行为相当包容,甚至理直气壮,极力为盗版辩护,好像盗版有理似的。这种把智慧产品当作公产的思维,塑造了一代人的精神面貌。受公产思维的熏陶,误以为凡是公产的东西,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这种公产思维不仅在浪费、侵占公共财物方面具有普遍性,在智慧产品领域同样具有普遍性。文章抄袭不以为耻,克隆他人设计产品以为是能耐。包括对世界著名景观的仿照,也很少觉得是对国际版权保护相关公约的亵渎。埃及官方跟克隆狮身人面像叫板,闹到联合国去说理,虽然让中国有点尴尬,我倒觉得这样的尴尬未必是坏事。假若一次国际性尴尬能惊醒“梦中人”,让我们的地方政府、企业和民众懂得尊重版权,自觉当守法者,则这样的尴尬未尝不是好事。
山寨(盗版)的本质是抄袭,而抄袭的本质属于盗窃。从古至今,盗窃毫无例外属于违法的范畴。版权保护意识的出现,是人们对智慧财产归属权的觉醒。版权法规、世界公约的相继问世,表明尊重智慧产品的合法权利,已然成为世界的共识。早在鸦片战争结束后,西方国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中,就有版权保护的。中美建交,对方提出的条件中同样包括要求中国颁布版权保护法规。也许,在我们看来,西方国家的要求有点小肚鸡肠。殊不知,人家是在以此维护本国发明创造者的权利,以激励国人保持发明创造的激情。如果山寨不遭到惩罚,敢问谁还愿意去当义务的拓荒者呢?
虽然我们颁布了著作权法,每年也会集中处理一批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相比之下,受到法律惩罚的盗版行为和实际存在的盗版行为之间,比例是相当还是不成比例,这委实是个有待权威发布的问题。也许,不少人觉得“好东西要懂得分享”,却不懂得“分享”需要授权,分享需要收益分成。石家庄克隆埃及狮身人面像,没有征得埃及政府的同意,没有承诺给人家分成,也就别怪人家拿国际公约说事。不论此事最终以何种方式结束,都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版权普法教育课。否则,我们的国家形象,难免被损害,甚至西方的“中国威胁论”会把盗版作为中国威胁世界的一条“罪状”呢。
作者:刘海明,西南科技大学新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