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南方少数民族妇女的婚恋

清末民初少数民族明信片
清末民初少数民族明信片

清代是一个多民族的时代,境内南、北方的少数民族与农业为主的汉族有极大的不同,以妇女的社会角色来看,差异也是巨大的。这里来说说南方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自由。

南方民族的概念主要包括中国中南、东南地区的各少数民族,在这些地区广袤的山岭之间,生活着壮、黎、苗、瑶等许多少数民族。在这些民族中,男女角色与定居农业为主的汉族最大的不同就是“女劳男逸”的现象。南方民族中,妇女在生产中担任重要角色,有时甚至超过了男性。如,农业、贸易等许多劳动都是以妇女为主来进行的,清人张庆长《黎岐纪闻》中说:“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就是说黎族妇女负责耕作等主要生产事物,而男子只不过在家看看孩子,喂喂牲口、抽抽烟而已。对于南方民族中这种女劳男逸现象,过去学术界的解释,主要是由于原始社会遗俗所致。其实更进一步看,这种情况也是由南方山岭地区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他们世代游动耕种山岭之间,农业经济在生活中所占比例一直不大,所以由妇女来承担,而渔猎经济一直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到明清时期,由于山区过分垦植,渔猎经济收入减少,但仍未完全退出,所以男子除了打猎外,就只在家做点杂事,在农业中,至多不过是与女性同等的地位,所以才会出现女劳男逸的局面。

此种情形,与汉族“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女性仅从事辅助性劳动,男性主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情况迥然不同,南方少数民族女性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参与了几乎所有的生产活动,扮演了至少不亚于男子的角色;同时,她们也广泛地参与了社会政治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此,在婚姻方面,南方民族妇女也具有很大的自由权。

在婚前,这种自由权利包括婚前社交活动的自由、性对象的选择和拒绝等。在南方民族女性中,这种权利是普遍的、自然的。在南方民族中,青年男女婚前社交活动的自由是普遍存在的,几乎每一个民族都有此项自由。其活动内容主要就是对歌择偶、恋爱,以致有“私践桑中之约者”。自《后汉书•南蛮传》所记的“扣槽群号”至近世的“男女连袂,相携歌舞”(道光《永州府志》卷5下),迄于当代的对歌比赛,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清代的地方志中,对于南方民族妇女参与社交的自由,记载非常多,主要就是这种歌舞的形式。“其所歌皆男女相谑之词,似与乐府、子夜诸曲相近。”道光《永州府志》中记载了首歌词,写的非常有趣:“思娘猛,行路也思睡也思,行时思娘留半路,睡时思娘留半床。”把一个恋爱中的青年思念姑娘的情形写得入木三分,行路时把路留出一半,睡觉时把床空出一半来。所以清人评价说:“苗曲有妹相思、妹同庚诸名,率淫奔私昵之词”。除了日常劳动中的山歌互答,农闲和节日活动中更是举行盛大的歌舞活动。苗族称为“游方”、“摇马郎”,瑶族叫“赶坡”,侗族称为“行歌坐月”,布衣族叫“朗梢”、“浪哨”,黎族称“放寮”等,不一而足。在这类活动,男女相悦,性行为是被允许的,有时甚至是被鼓励的。赵翼:《簷曝杂记》中说:“若两情相悦,歌毕则携手就酒棚,并坐而饮。彼此各购物以定情,订期相会。甚有酒后即潜入山洞中相昵者。其视田间草露之事,不过如内地人看戏赌钱之类,非异事也”。其父兄家族对此类事亦不甚看重,严如煜:《苗疆风俗考》载:苗族“其处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为人爱其美”。文本瑶壮:“意相得,则男女伊呜跳跃,负所爱而去。奔入岩洞,插柳避人,遂为夫妇”。《黎岐纪闻》:“黎女多外出野合,其父母亦不禁”。其他各地各族,类皆如此,“处子犯奸不禁,悦其欢爱有加”。湘南瑶人“其生女及笄者,朝出耕,薄暮归,栉沐与少年子水亭杂坐讴歌,心许而目成,则倚歌和之,携手同归,父母弗禁”。

清代,苗瑶黎、壮侗畲等南方民族,虽然多已进入父系社会,但由于女性在社会生产的重要地位,社会规范中对女性婚前的这种社交乃到性行为,不但没有限制,而且往往持赞许态度。很多民族中,女孩子到了一定年龄,家里就要为她单独搭建一座小房子,为其自由的社交活动提供条件。

女性在婚后的性权利,在南方民族中分两个阶段:一是在婚后“不落夫家”期间,二是正式到夫家同居以后。

“不落夫家”也称“坐家”,是南方民族的社会风俗,在壮、侗、苗、瑶、黎、仫佬、毛难、仡佬、水、布衣等民族中,虽然称呼略有不同,却都广泛、长期地存在。其基本内容为:青年男女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的婚姻,在举行婚礼后,新娘不与新郎同居,而是回到娘家继续过着与婚前一样的生活;其时间长短不一,有的一两年,有的三五年,有的甚至达十几年。在此期间,这对夫妻保持往来,逢年过节或农忙时节,女方到男家帮忙、小住,而后又返回娘家。一般是怀孕后才到夫家定居。

不落夫家期间,女方同男方一样,都有婚外社交和性关系的自由。虽然各地各族习俗稍有不同,而女子的社交自由却普遍地得以保存。瑶族新婚,男女各邀其伴“答歌通宵,至晚而散”。女子返回父母家,遇正月旦、三月三、八月十五等节日,仍外出自由与男性交往,直到怀孕,才到夫家长住。壮族、苗族、毛难族等直到解放后“未落夫家的少妇,住在娘家的生活和社交,不受夫家的干预和限制”。“新娘每年于农忙时节或节日返回夫家一趟。回夫家时,戴上精致的‘花竹帽’,盛装打扮,别具风骚。在夫家一般只留三、五天、日里到田间劳动,夜归夫家住宿,如此往来三五年,直至怀孕分娩才长住夫家。如果婚后即落夫家,将会受人非议和讥笑”。“在娘家的少妇,每当劳动之余或趁墟赴会,都穿戴整齐,三五成群而行。她们与相遇的小伙子们,在传统的坡上‘唱比’,公开交往。特别是五月庙节,不管已婚、未婚少女,均到下南墟参加庙会活动。此时,有些恋人相约至山坡、岩洞等处对歌、幽会,保持了过去婚姻生活的自由”。侗族“姑娘在婚后‘坐家’期间,仍同婚前一样参加行歌坐月,但在这种场合丈夫不参加”。

在正式到夫家同居以后,南方民族女性的这种性权利依然存在。清人张心泰:《粤游小志》中有生动记载:“平梧等郡,离城数里,男女于夜半时歌,歌词合则野合,不但怨旷然也,往往夫妇一室,月白风清,启户而歌,歌已,各寻其乐”。这里描述的就是夫妇俩在对歌之后,各自找情人的场面。在坳瑶中,定居夫家以后,妇女与男子一样,仍然有发生婚外性关系的权力,没有什么限制。“夫妻双方都可通过唱山歌、家谈、路遇等方式找情人,男女都可主动。男送女手巾、鞋、钩刀、银饰,女送男围裙、头带、背带等物。情夫到家,有佳肴款待,与丈夫同桌吃喝,丈夫还端洗脚水给妻子的情夫洗脚,晚上让情夫与自己的妻子同宿,自己则离开家,到自己的情妇家里,也会得到同等的待遇。情夫到情妇家,总是在夜幕中打着火把行动,俗称 ‘点火把’,坳瑶话叫‘布豆归表’,直译为‘点火过屋’。情夫情妇之间的年龄,也有女大男小现象,甚至有女长男二十岁的。情夫之间、情妇之间,没有吃醋打架的事,相互关系如同朋友一样”。此外,坳瑶中还流行“放牛出栏”的风俗,“每年从夏历除夕至新年初二日,一连三天。无论已婚或未婚的男女,都可以各寻所欢。……(他们)在那里互相唱酬民歌,可以自朝至暮,唱至情意相投,互相偎倚发生性关系,也可以从此发展成为配偶”。在八排瑶中,“婚后也有与另外的异性谈情说爱的现象,男子向女子赠送红线、竹帽、腰带。女子接受对方的礼物,便算接受对方的爱情。如发生性关系,被丈夫捉到,按习惯法是要被原夫罚款的。……在‘放牛出栏”期间,这种男女关系,社会、家庭都不加干涉”。

不过在许多民族中,此项权利已有了程度不同的限制。与坳瑶相比,八排瑶女性的婚外性自由就有了一定的限制,被丈夫抓到是要罚款的,但在特殊的节日期间则没有限制。在黎族中,“按一般习惯,当夫妻已在一起生活后,双方再不得与他人放寮。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每每发生妻子利用偶尔回娘家的机会与原来相好放寮,而丈夫瞒着妻子与别的女子相串就更多了”。水族“若是夫妇感情不好,女方会常常返回娘家另找情人”。南方各民族大体如上述情况。正式与丈夫同居后,女性的婚外性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有的甚至是被剥夺。湘西苗族“若犯其妻妾,则举刀相向,必得钱折赎而后已”。在女性社会地位较高的情况下,此种限制相对于汉族来说,的确是少而又少的。

性与婚姻、恋爱在某种程度上的分离在南方民族社会普遍存在。南方民族大多有婚前社交自由,没有严格的贞操观念,除了不落夫家这种短期的自由外,有些民族甚至在婚后也有不同程度的自由,这与汉族大不相同。这种自由根植于南方民族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反过来,也对女性社会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性与婚姻的这种分离,对女性的社会角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与汉族妇女没有性选择权,乃至为妾、被买卖是大相径庭的。

与这种情形相适应,在结婚、离异与改嫁的问题上,南方民族妇女在清代也与汉族有着巨大的不同。

南方民族女性有恋爱的自由,甚至婚前婚后都有相当程度的性自由,但婚姻大多由父母包办,广泛流行的说法叫“恋爱有自由,婚姻无自主”。对于这些民族的青年男女来说,对婚姻自主的制约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父系传统下的父母主婚,二是母系传统下是舅权的限制。

相对于恋爱而言,婚姻是一种社会性的两性关系,因而也受到各民族经济、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在此种情况下,父母无疑是民族传统文明的最好代表。湘西苗族虽有摇马郎、跳月的习俗,但“其嫁娶亦由父母主婚,媒妁相通,以酒肉、牛只、财物为聘”。就一般情形而言,“从定婚形式上看有三种:一种是包办,另一种是征得双方同意,再一种是自由恋爱。主要形式是第一种”。南方民族大多数都是这三种形式,其中前两种情况实际上都是包办为主,后一种自由恋爱的,也多需要争取父母的同意,所以有的民族直接概括为两种形式:“婚姻的媾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办,他们称‘老人亲’;一种是青年男女自主,苗语叫‘系娘’(意为悄悄地互相成立)。由于两者同时并存,所以常常造成婚姻的纠纷”。侗族在“解放前主要是父母包办和自由恋爱两者结合。男女相爱,征得父母同意,或由父母做主代为选择对象后征得本人同意。在婚姻缔结上,父母意见常居决定地位,如本人坚决反对,往往实行逃婚或私奔,再取得父母认可,这样成婚的也不少”。

就婚姻的实质而言,大体上,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越高,女方父母在婚姻中的决定权就越大,同时婚姻形式中向女方倾斜的情况就越突出。如在瑶族中有买断、买一半、两头顶和招郎转四种婚姻形式:买断是指同汉族相类的男娶女嫁,在这种形式中,男方要向女方交纳很高的身价钱(高于男上女家时男子身价钱很多);买一半是指嫁方到娶方后,所生子女要有一个回外家顶香火,或者男上女家,由女家为他另取姓名,但他原有的姓名也不取消;两头顶指的是指男到女家后,原有姓名不取消,所生子女也要留一个随父姓;招郎转是指女家儿子太小,由女儿招婿进门,待儿子长大后,女儿女婿再去男家。四种婚姻形式中有三种可以男到女家,可见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女家在婚嫁中的优势地位。但大多数情况下,不管何种婚姻形式,由父母包办的仍居很大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逃婚和抢婚。逃婚是指:青年男女自愿结合的情况下,如双方均未结婚或订婚,女方逃到男家,由男家举行婚礼,再向女家赔礼,取得承认。“如果男方或双方父母表示反对,那他俩只有抛弃家庭逃到异乡结成夫妻。如果情侣双方均已结婚,那就不仅要双方父母同意,还要设法避免原夫或原妻家的干涉。特别是原夫家和他俩住得靠近,经常威胁他们的安全,那也只有逃往异乡安家落户”。

抢亲则是一件较复杂的事情,在南方民族中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男有情,女无意,男青年邀集好友将女子抢回来;二是家贫者抢回已相中的女子,然后再持礼物到女家道歉;三是女方已婚但没有常住夫家,男女双方约好“假抢亲”,以避免夫家找麻烦;四是少数权势之家公然抢夺民女者,往往形成女方复仇。

除了父母以外,还有一种制约青年男女婚姻自主权的因素就是舅权。南方民族中历来就有“舅舅大过天”的说法,一般认为是母权制的残余。姑女必嫁舅家子,即使舅家子是残疾,也有优先权。永顺、保靖等地“婚礼以一牛馈外家,谓之骨种钱”,在舅家放弃娶姑家女的情况下,姑家仍要给予高额补偿。湘西等地称为“还骨种”,布衣族叫“还娘头”,种种称呼不一,但分布极广,所在多有,俗语称“姑家女,顺手取,舅舅要,隔河叫。”姑舅表亲,尤其是舅方的优先权,严重地制约了南方民族青年男女的婚姻自主权。苗歌中唱道:“九十九菜,没有一种不放油盐会好吃;九十九门爹妈做的亲事,没有一门如意。……千年的规矩捆不住哥哥的脚,灭不了妹妹的心;我俩的爱情象香炉山一样牢固,我俩的双手要扯断 “还娘头”的锁链”。

离异与再嫁,在南方民族中是极普通、自然的事情。

离异有几种情况:一是某些民族的妇女地位较高,拥有离婚自主权,对丈夫不满则“出之”。“妇无为夫出者,而夫则为妇出。有二条,一曰夫懒惰,一曰夫反目。出之日,宗族亲戚皆造女,调难而谐和之,若难和则不出。不和,妇碎一碗以示绝。育有男女,男归夫宗,女随妇嫁”。二是夫妇地位均等,双方都可提出离异,“夫妇不相得,则夫弃其妻而别娶,妻弃其夫而别通”。三是由于性关系比较自由,造成离异。

其中有两个问题,也是与汉族根本不同的。一是南方民族中存在着大量的已婚但未落夫家时的离异。如壮族,“女子婚后,如果对父母包办的婚姻不满,可以离婚和再嫁,这种行为在社会上是合法的,故无任何非议,所以恋爱多是在女子出嫁后不落夫家期间谈起来的。当女子年及十四、五岁就开始谈起恋爱来。此种情况在南方民族中大量存在,与当地男女社交活动自由相联系,成为离异的重要原因。二是当地妇女在婚姻关系不和谐时,一般是先采取延长不落夫家的时间及婚外恋的方式,实在无法调和时才采用离婚的方式。如“苗族妇女在婚后进入夫家,如果对丈夫不满意,有的采取‘婚外恋’的方式和自已的意中人来往”。布衣族中“尽管青年男女对已成婚姻不满,也只有‘抱恨终身’。一般只是趁青春尚在,从‘赶表’中找个知心人来谈情说爱而己”。

至于再嫁问题,南方民族中无论是离异还是丧偶,除了年纪很大的以外,一般都要再嫁,自主权相对较大。寡妇再嫁,没有多少严格的限制。从当代民族学调查和民族志资料来看,因社会发展和宗教、文化传统的差异,各民族内再嫁的情况略有不同。在离婚较为普遍的坳瑶中,“妇女再嫁由于普遍存在着,大家都不以此而瞧不起她,反之也是因为他们社会风气不会有所歧视,而她们也不觉得难为情。因此再嫁和再娶也很平常。”“再嫁如有儿女,大都是受欢迎的,儿女得随继父姓,不会受别人歧视。这些儿女长大后生育子女便回到原来的生父家去,改换姓氏。万一再嫁后又再离婚,这些儿女又得随母亲过别家去,继父是没有权利留下这些儿女的。”在这里,寡妇再嫁不会受到任何歧视,不再嫁反而会有人嘲笑:“寡妇返母家或留在夫家都不受到亲人的歧视,相反会受到同情,但外人认为死去丈夫的应该再嫁,所以寡妇不再结婚会受别人嘲笑,甚至用石头打她的房屋,丈夫死后半年才得再婚。寡妇再嫁不用媒人公,自己唱歌找对象或由亲房介绍的也有”。“八排瑶不歧视寡妇再嫁,反而嘲笑不再嫁的寡妇”。黔东南苗族“寡妇再嫁,基本上是自由的,而且都是由自己作主。婚后还未生育的年轻妇女,丈夫死了,百分之百都再嫁”。苗族“没有从一而终的观念,因此对寡妇再嫁没有什么限制。—般中青年寡妇几乎无一例外地再嫁,特别是没有生育的妇女,夫丧后,在夫家住过一个月或半年,就可回娘家长住。如系在‘不落夫家’期间丧夫或丈夫病危,一般也不去照料或探问,以避免‘不吉利’。青年寡妇照常可以‘游方’,不受任何歧视。再婚时给原夫家送去一笔作为祭奠的 ‘眼泪钱’即可。一般寡妇再嫁的条件比未婚出嫁差些,找的对象往往也是丧偶或有某些缺陷的人。”侗族中“男子丧妻可以续娶,寡妇可以再嫁。唯寡妇再嫁,须守孝一段时间,夫家的财产不能带走,子女经协商,可以留下或带走。赘婿与儿子同样看待。社会上对续娶、再嫁、入赘都不歧视。”“黎族寡妇一般都再嫁,但再嫁与否,什么时候再嫁,由她自定。有些地方规定寡妇得三年后再嫁,理由是在三年内亡夫的魂仍跟随着她;在此期间,寡妇与别人放寮所生下的孩子仍归前夫家所有。聘娶寡妇同样得纳彩礼,聘礼多少,以寡妇之年龄而定。年岁已大,孩子已成大人了,一般就不再嫁了,而留在亡夫家与孩子一起生活。”

一些地方,再嫁与初婚还是有区别的。“妇丧夫,黎人谓之鬼婆,无复敢娶。外间人入娶黎婆者,皆此类也。”如水族寡妇可以再嫁,但不能嫁到夫家宗族居住的村内。嫁日从前夫家出门,只能走偏门,行至新夫家门前,须经过“回煞”、“跨五方灯”等仪式才能进屋。有些民族的寡妇因宗教或习俗上的禁忌,不能在本族再嫁,如“土州,寡妇曰鬼妻,土人弗娶也”。还有一种制约就是转房制,在南方民族中普遍存在,一般是兄终弟及。“丈夫死后,如有小弟,得到寡妇的同意,二人可以结婚。如嫂嫂同意小弟不同意,只要父母坚持成婚,小弟的抗拒是无效的。安龙地区流行这样的俗语:‘筷子断了筷子接,哥哥死了弟弟接’。其它地区也有类似的谚语,‘如肥水不落外人田’, ‘一叔管三嫂’等。但原夫的哥哥在习惯上是不能与弟妇结婚的,俗语说:‘弟可要大嫂,哥不可娶弟媳’”。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寡妇也可以招郎,“大都是寡妇孀居时,一些男子便会对她发生好感,先是彼此认识(而不是利用唱歌求爱法),到了彼此有意结合时。男子便邀媒人直接携几斤猪肉、酒到女家去商量结婚日期和‘嫁肉’(每个嫁肉约合六斤猪肉)”。黎族中“寡妇还可以在亡夫家招新夫入赘,而不会受到非议。有些地方还实行‘转房制’,但只局限于‘兄终弟及’,而弟弟亡故,其哥哥是不能以弟媳为妇”。(均引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全国人大、中科院和各地民族研究单位对各地民族情况的《调查报告》)

在南方民族中,寡妇再嫁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情,多数情况下,对再嫁是没有歧视的,反而是不再嫁会受到嘲笑。女性自身在这方面的自主权是很大的,虽然有些地方已经有一些限制性措施了,但都远远不能构成对“再嫁”本身的改变。

来源:作者授权新浪历史刊发,原标题为《清代南方民族妇女的社交与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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