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子事件,从新闻上和法律上,似乎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件”。即便是出了人命,孩子的命,轻若鸿毛,不会引起多大的轰动。我们传统的价值观里,有一个“双重标准”——对自己人伤害自己人比较宽容,对别人伤害自己人则难以容忍。
2014年5月19日晚,浙江一个11岁女孩,因为抄作业,被父亲殴打,次日不幸身亡。
一个父亲,冲动也罢、冷血也罢。失手也罢,亲手杀死了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无法不让人震惊。这个男人已经被刑事拘留。
此事自然在网上引发了很多议论,在报纸上也有报道。
但在我看来,这将是一则轻“飘飘的新闻”——像很多普通新闻一样,大家议论几句,然后就轻轻放过,并迅速忘记。不会被媒体继续跟进报道,不会就家庭暴力,尤其是儿童的保护,有什么深入讨论。
几天前的5月14日,广东省河源市某小学有一名三年级男生彬彬,在家中惨遭继母暴打,在被打得遍体鳞伤后幸及时被其学校老师发现并报警。
警方介入“虐童事件”调查,并“责成居委会批评教育好涉事家长”。一个孩子被打的浑身是伤,打人者可能也就是被“居委会批评教育”了事。这也是一个“轻飘飘的新闻”。
至于前述那个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父亲,还不知道将会有什么结局。
查《中国未成年儿童保护法》,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这个法律,父母打孩子,一般情况下,严重了也就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总之,这两个虐子事件,从新闻上和法律上,似乎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件”。即便是出了人命,孩子的命,轻若鸿毛,不会引起多大的轰动。
相反,类似前一段西安一幼儿园的孩子被喂药,倒是容易引起更多媒体、舆论的关注和讨伐。为什么呢?因为按照传统的价值观,孩子交到了“别人手里”受了委屈是严重的,而孩子在家长的手里受到委屈则不算个事儿。潜意识里,很多人认同这样一个道理——“我可以打我的孩子,但我不能容忍别人打我的孩子”;“父母打孩子是私事,而我的孩子被别人打,则是社会事件”。
在这样的社会心理之下,“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其新闻的关注度,远远低于“孩子被外人虐待”。同样的道理,一个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家受到不公正待遇,大家甚至不觉得是个新闻,但一个中国人如果在国外遭到不公正待遇,则很可能引发巨大的关注。这几年,我们就看到这样的新闻,中国的工人在国外打工,遭到殴打甚至杀害,甚至可以上升到民族主义的高度,但试想,工人在国内有类似的遭遇不过是一个轻飘飘的新闻罢了,甚至连新闻都算不上。
或许在我们传统的价值观里,有这样一个“双重标准”——对自己人伤害自己人比较宽容,对别人伤害自己人则难以容忍。
我问一个律师朋友,那个打死自己孩子的父亲,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他说,有几种可能: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致死罪;3,过失致死罪,4,虐待儿童罪。这4个罪,一个比一个轻。
我又问律师朋友,假如这个孩子是被外人打死的,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他说,有几种可能: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致死罪;3,过失致死罪。按照他的说法,就不存在最轻的那个虐待儿童罪了。
这个律师朋友的说法是否严谨,我不能确定。但从跟他的交流过程中,还是感觉到,法律对于父母殴打自己的孩子,是比较宽容的。
这个律师朋友说,这或许与传统的价值观有关系——教育自己的孩子,打是亲骂是爱嘛。
既然如此,那我们就等待更多的孩子被虐待的新闻出现吧。
作者:王海涛 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