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名为“杀人犯”求情的复旦大学学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今年仅有28岁的林森浩因涉嫌于去年投毒杀害同寝室的黄洋,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目前正在等待上海高院的二审。在此期间,复旦大学117位学生联名签署求情信,寄往上海高院,请求放林一条生路。
然而此举似乎在网络上触犯了众怒,一时之间,“脑残”“法盲”等指责纷至沓来。随后,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学生的举动“合法合理”,哪怕是法盲也不应受指责,而这,很快又被一些人视为“专家”谬说的最新例证,为对“专家”的嘲讽添油加火。
显然,这封求情信确实激怒了很多人。从大的方面看,这种愤怒反应可能倒反映着一定的合理担忧:人们担心这可能是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因为根据过去的经验,那些拥有更多财富、地位与话语权的人会努力影响判决结果,比如有人就说,为什么小贩夏俊峰被判死刑时就没有人以“废死是世界趋势”为由正式地替他求情呢。批评者对求情信中列出的理由逐条反驳,指出其为何不足以构成宽贷林森浩的原因。
对于这些反驳笔者基本是赞同的,如果上海高院维持原判,也是在情理之中。但是在此事上,很多批评者混淆了两个层面的问题:请求信的具体理由是否可以接受?这种求情行为本身是否可以接受,也就是说,这些复旦学生是否有求情的权利。这二者的区分很重要,比如,在诉讼中,尽管起诉者的理由往往在法院作出实质性判断之后被认定不成立,但这并不否认起诉者在程序上享有的诉权。然而,很多人因为否定前者而直接否定了后者。还有人持骑墙态度:是可以求情,但是求情理由应该合理,而不应该搞“情绪宣泄”。
其实,是不是所谓的“情绪宣泄”,并不是个影响法律认定的因素。在这里,我们应该把具有法律意义和不具法律意义的因素分清楚。权利有没有,这个问题是直截了当的,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或许有,但也要考虑到……”之类说辞纯属两头讨好的“和稀泥”,没有实际意义。
回答当然很明确,复旦学生有权向上海高院写信求情。因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民向司法机关写求情信。虽说所谓的“法不禁止即可行”并非适用于所有领域,但此问题上明显可适用。这不意味着任何主体都可以这么做。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会发公函为与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求情,那显然就违反了“审判不受行政干预”的规定。而普通公民因为“人微言轻”,不足以干扰审判结果,这么做应该受允许,更何况考虑到本案涉及死刑,“人命关天”。
反过来看,可以求情其实处在法律“模糊地带”时的逻辑,如果法律非要规定禁止公民向法官写求情信,那维护制度和惩治“违法者”的成本就会大大超过它所希望避免的“损害”,因为公民这么做基本没什么损害,最多是给法院增加一些看信的负担,而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必须考虑求情信,所以这几乎不算什么负担,他们甚至可以完全将其弃置不顾。但是在这个法律上的模糊地带,恰好是公民权利的空间。
权利既然有,问题就好解决了。在法治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社会,不需要那么多的道德法官和心理辅导师,告诉学生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只要学生的做法是在权利的边界之内,就应该得到他人的尊重。
至于有人说求情理由“强词夺理”,一方面如前所述,这不代表程序上无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在呼吁“刀下留人”之时,必然是要将所有可能有用的论据和盘托出,以求万一之效,就像律师在明知自己代理的当事人难以胜诉时,仍要做孤注一掷之博。“尽量找理由”是由律师的性质、求情信的性质决定的。而且在笔者看来,“废死已成国际趋势”也构成一条足以让法院严肃考虑具体量刑的理由(注意不是接受)。
也就是说,我肯定不赞同把那些复旦学生称作“法盲”。但是,这铺天盖地的“法盲”指责之中却反映出了一定的具有普遍性的东西:民众的法律认知,对法律为何、法律价值与功能的认识。而这,或许是值得再深入剖析一番的。
众所周知,我们不是西方那样已有几百年“法治”历史的国家,而是一个转型国家,一个需要构建“法治”以及“对法律的信仰”的国家。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人们往往认为存在着一个相对“懂法”的群体,和一个相对“不懂法”的群体——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念在逐渐减弱。进而人们认为,“懂法”者值得尊敬,但也负有更高的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所以“懂法”也增加了他们违法时在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这从“知法犯法”这个词蕴含的加深负面评价中就能看得出来。
所以,当批评者看到求情者之中有不少“甚至是”法学院的学生时,对其“脑残”的评价就加剧了。我们应当还记得曾有一段时期人们还从反面利用这一观念,比如很多违法官员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说自己“不懂法”以致犯下大错,其实“贪污违法”这种常识他们怎会不懂呢,他们只是想以此降低道德上的负面评价。在中国向法治的转型中,法律被蒙上了一层“专业”的神秘面纱。
批评者对复旦学生使用“法盲”这个激烈的言辞,代表着一种强烈的道德上的负面评价。这种道德优越感背后隐藏的一种思维是,法律是一个“专业领域”,是“高于”我们的生活的,“不懂就不要乱碰”,普通人不要去随便介入,不了解规定就去做一些事,比如向上海高院写求情信,是会闹笑话的。
讽刺的是,在这件事上,复旦学生的做法符合法律,而对其的批评却很多是基于对法律制度的误解,也就是说,后者其实比前者更“法盲”一些。有的求情学生可能是明知他们这么做不违法,有的人也可能是对法律一无所知,即“法盲”,然而这些“法盲”的自发行动却嘲讽了那些误以为别人是“法盲”的人,源于“无知”的行为冥冥中却与法律精神若合符契。原因在于,大部分的法律,都不应是制约性的天花板,而是为公民的自由护航。
其实,有的时候,做“法盲”不丢人。一位刑法学教授可能是一个金融法方面的“法盲”,反之亦然。要求人们对纷繁庞杂的法律体系有相当了解之后才能言说或行动,将意味着我们寸步难行。
在未来,我们应该实现对法律理解的“祛魅”,将其“正常化”。笔者学了很多年法律,也写过不少法律方面的评论,但学得越深入,尤其是从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发展史等维度去思考之后,对“法律究竟是什么”的认识,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其实法律不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对在现实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并为多数人认可的生活、做交易的秩序、规则的一种反映,并会随着我们生活状态的变迁而演进。法律必须用其他学科来丰富,更重要的是用我们在生活中的尝试来丰富。
法律也不是多么“专业”的,对很多问题,大多数人根据常理常情做出的理性判断,往往与专业法律判断一致,只是普通人往往不掌握专业术语,也就是业内“黑话”,而“黑话”往往可以让一些“专家”设置专业壁垒并用以谋取私利。法律的解释是开放的,就像美国最高法院,那些经验丰富、熟通法条的大法官,对同一案件也会根据法律规则推演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意见。
很多时候,别把法律想的太“高不可攀”,对法律“看开了”,让大家更多自由放手地去做一些事情,只是在违反刑法等行为时才明确警示边界,其实才反映出对法律更深刻的理解。而人们在生活中的这种博弈,也会推进法律本身的演进。比如这次的事件就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让向法院求情的行为变得更加合理规范。
就像有人说的,经济太重要了,以至于不能只留给经济学家去处理。同样,法律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能只留给法学家去处理。人人都有权以平等的资格参与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并作出改进法律的尝试,把法律问题只留给司法机关和专家,相当于“倒持干戈、授人以柄”,让他们更能主宰我们的生活。但当然,对复旦学生“法盲”的批评,也是以一种方式介入法律讨论,并从反向上丰富了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希望本文是对此的一个印证。
“法盲”一词的滥用暗含着一种法律精英主义的居高临下,当然很多使用者并非精英,而只是将这套话语拿为己用。其实,我们需要更多勇敢无忌的“法盲”,不是说让他们去挑战刑法,也不是说不要努力了解法律,而是冒着被嘲笑、辱骂的危险,勇于做一些他人畏于控制性法律的“威严”而惮于从事的事情,就像这次复旦学生的做法。这种意义上的“法盲”,其实将为法律的“祛魅化”和法治空间的扩大做出贡献。
最后就此案做一补充:有人会说,允许复旦学生这么求情,会不会是人情影响司法,民意裹挟司法。首先,“人情”一词是描述熟人之间的关系,显然不能用于学生和法院之间。其次,防止民意裹挟司法,主要是指司法机关有义务不因为舆论影响而做出错误判决,不是指他们不能了解舆论和民情,也不是指公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主要要防范的是对司法的行政干预,而不是所谓“民意”干扰,因为“民意”实在太分散,公民太人微言轻——在本案中,学生的求情就几乎不会被法院作为考虑因素了,尤其是在另一种汹汹的“民意”中。还有人诟病学生联合写信“施压”,而我们这个社会的问题不就在于公民的单子化、“中间组织”的弱小吗?对于这些敢吃螃蟹的人,又何须“相煎太急”呢?
作者:刘波,财经媒体人、译者,关注国际、经济、法律、公共政策、历史等领域,译作有克鲁格曼《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良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