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是在2013年,央视曾报道了一位中国妈妈在美国纽约地价最高的曼哈顿地区买学区房的故事。中国人在美国买学区房并不奇怪,奇怪的是这位中国大妈买下房子时,她的女儿才2岁。
为2岁的女儿买下一套650万美元的豪宅作为学区房,这事让美国人大为不解。因为在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孩子进入学校就读并不需要以拥有房产作为前提,在学校所在学区内租赁房屋也可,比如说我有很多朋友在美访学,他们的子女也在所租赁的学区内上学。
不过在这位中国妈妈看来,为孩子在美国买房子并不是那么无厘头,根据她的中国经验,要在心仪的学校入学,必须在该学区内拥有一套房产。从最近几年的经验来看,持有房子还必须越早越好,比如上海市静安区近日颁布了《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开始,区内各公办小学将开始建立对口入学新生数据库,本区内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换句话说,只有提前5年买房子才有机会在这个学校入学。
事实上,在中国,你想让孩子在心仪的学校入学还必须具备很多条件。现在绝大多数城市采取的是“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以杭州为例,市区户籍学龄儿童户口,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者,由教育服务区学校优先安排入学。如果孩子父母的户籍不在这个杭州,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暂住地(以暂住证为依据)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资料图:2014年5月14日,江苏淮安学生在学区房站台广告前等待公交车;CFP 供图)
为什么在美国只需要租个房子就可以房子所在的学区入学,而中国却必须通过买房,甚至买房也不行,还必须持有户籍?在我看来,公共服务筹资方式的不同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已经被无数人提起过的一个常识是,在美国,中小学教育的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税收,而房产税又是地方政府公共资金的主要来源。尽管房产税是由房产所有人承担,但是当租户向房东缴纳租金时,这意味着租户已经为当地的公共服务缴纳了相关费用——因为房东所缴纳的房产税实际上是由他来承担。既然租户已经为公共服务所付费,那么他当然就有权利享用相关公共服务。
但是中国的房子和租户可不具有这样的用处。尽管在不少地区与土地相关的财政收入已经占其总收入的50%以上,但这些收入绝大多数都只是一次性收入,而不是每年都有。所有这些与房产相关的税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营业税等,都是一次性收入,无法向房产所有人每年重复征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通过不断卖地才能维系其公共支出。
换句话说,在房产税模式下,房东为地方公共支出承受了很多负担;但是在土地出让金模式下,房东只是在购房那一年承担了相关费用。在这种模式下,租户要获得就近入学的资格,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不过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要问一个问题,如果从居民对公共财政的贡献度评价,那些购买房产的非本地居民比没有房产的本地居民更大,为什么前者并不具有“就近入学”的优先资格?尽管现在各个城市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其城市入学,但是这些人员的排序往往是在非户籍居民之后——以杭州的入学办法为例,非户籍居民子女的入学资格是由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而不是和当地居民一样“就近入学”。
为什么户籍会成为一项比房产更为重要的识别标准?或许很多人认为一旦承认房产所在地比户籍更为重要,那是不是意味着有钱就可以解决一切,从而造成社会不平等——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很多新移民往往拥有更多的财富,一旦房产比户籍更优先,则意味着这座城市的很多中低收入阶层会受到不公平对待。
这话听起来有道理,但漏洞也很多。因为公共服务需要资金来源,很多人为此付费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而很多人却仅凭一个身份就可以享用各种服务,这可能才是最大的不平等。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曾经有过这样一个判断,“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毫无疑问,买卖房屋是一个契约,而户籍只是出身时的一个身份而已。如果按照这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识别标准,那么该受抛弃的倒是户籍。
既然如此,为什么在目前的入学资格中还是按照户籍,而不是按照房产?在我看来,这要拜30年计划经济给我们留下的丰厚遗产。尽管在产品市场上我们已经取消了计划经济,主张人、财、物在全国市场的合理流动,并承认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在遇到公共服务时,我们还是依赖于计划经济时候的户籍。
在计划经济时代以户籍作为公共服务的识别标志并不难理解,因为人并不能够自由流动,因此必须依赖于其单位,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是紧密结合在一起,以户籍作为识别标准也是无可厚非。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人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了,但公共服务还要以户籍为标准就多少显得削足适履。
不靠户籍靠什么?这可能要回到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那就是地方政府该如何为其公共服务品融资。在现有的模式下,地方公共品所需资金大都是通过间接税的方式获得,这种做的好处是让最终承担者很难体会到其所真实负担的比例,但坏处是很难划定谁在付费这一问题,由此也产生了谁才能享受地方公共服务这一难题。
如何破解?最好的办法当然是房产税,如果房产税在短期内很难出台,那么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作为识别方式也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但政府愿意这么做吗?
作者:傅蔚冈,专栏作者,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科班出身,却喜欢以山寨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