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宣布破坏一起重大贩卖枪支弹药案件,成功捣毁一个以湖南邵东为主要集散地的“地下兵工厂”,收缴各类枪支1.5万支,管制刀具12万把,抓获以陈氏父子为首的主要犯罪嫌疑人15名。据了解,这是国内公安机关一次性收缴枪支、管制刀具数量最多的一桩案件。这似乎是一个耸人听闻的新闻,破获一个贩卖上万枪械的军火走私集团绝对是重大国际新闻,因为他们贩卖了足够装备1个师的军火。
2012年中美的一次联合执法行动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跨国走私武器弹药案,在中国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缴获各类枪支93支(其中制式枪支66支)、子弹5万余发及大量枪支配件;在美国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各类枪支12支。
这条新闻成为当年重大国际新闻事件,事件中涉及中美两国共计25名犯罪嫌疑人,且有美国现役军人作为内应,总共涉案枪支仅有不到100支。
2013年美国纽约警方宣布破获了有史以来最大的非法走私军火案,起出超过两百支枪械,枪支从点二二口径的手枪到步枪都有。这些枪支是从北卡罗来纳州和南卡罗来纳州偷运到纽约的。
作为世界上枪支弹药管控较为宽松的美国,在其主要城市中查获的“史上最大非法枪支走私案件”涉案枪支也仅有区区200支枪,与贵阳这起案件中的1.5万支枪相比,真是微不足道。
2004年中俄两国联手破获的一宗跨境联合走私毒品及武器弹药案件,涉案枪支数量不过7支,涉及弹药仅数百发。这起案件同样被冠以特大枪械毒品走私案件,同样成为当年法治新闻的头条之一。让人跌破眼镜的是,这起严重的跨国武器和毒品走私案件涉及的枪支数量,居然不到十支。
2008年,国内著名的非法枪支制造之乡化隆地区宣布破获一起非法枪支制造案件,专案组在贵德县、乌兰县、祁连县、共和县、循化县连续捣毁5个制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缴获手枪38支,半成品枪4支,子弹48发。而此前化隆地区几乎已经成为中国黑枪的代名词,从2006年开始的专项黑枪打击行动来看,当地总体缴获的黑枪数量,也不到本次案件的零头。
从以上的国际国内涉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非法枪支销售走私案件,涉及枪支数量绝对不可能过万。即便是较为严重的跨国武器走私案件,除非有政府背景支持,否则数量都很难超过千支的水平。事实上,民间的非法轻武器走私买卖,涉案枪普遍为个位数,数量扩大必然会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与此同时,大量非法枪支出现必然导致某个地区的治安情况恶化,例如在2008年化隆地区破获这起重大制造贩卖枪支案件之前,当地涉枪暴力案件数量确实在持续增加。2006至2007年,青海省发生多起持枪抢劫摩托车、出租车案,持枪绑架、杀人,持枪勒索等案件,均与当地走私枪支泛滥有关。
由此可见,如果市场上真的出现了1.5万支非法枪支及弹药的话,涉案地周边的社会治安会严重恶化。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看,这批如此巨大数量的枪支弹药,如果出现在中东或者中亚的热点地区,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当地政局。
然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本次在捣毁所谓的重大枪支走私销售网络前,并未出现严重的治安问题,也没有证据显示临近区域的涉枪暴力犯罪严重增加。尽管在新闻开头,贵州警方强调这是因为一起暴力抢劫案件而引发的调查,然而其说明中却仅仅提到在这起抢劫案件中缴获了枪械,并未说明这起暴力抢劫案件中是否有人因为非法枪支伤亡。这似乎听起来有点诡异,这1.5万支非法枪支没有造成中国治安水平严重下降,也没有流入暴力恐怖分子手中,难道仅仅是因为运气太好吗?
事实并非如此,如此耸人听闻的上万支非法枪支案件的出现,实际上是我国枪械管理规定制定的过于苛刻造成的。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规定“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2”。实质上,根据2001年的“公通字【2001】68号”文件认定,木板射击试验中具有致伤力相对应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应在16j/cm2以上。这两个标准各自有各自的技术依据,2001年颁布的规定中,16j/cm2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够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按照2001年的标准,任何能够穿透皮肤,对皮肤以下组织造成伤害的枪械,均被认定为枪支。而2007年的标准则更为严苛,从数据上而言该标准比2001年的标准提高了近10倍,其背后的制定依据是,1.8j/cm2的动能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也就是说即便是超过2007年标准且低于2001年标准的枪支,仅仅能够对人眼造成伤害,而不能对人体其他任何裸露部分造成伤害。
也就是说,销售一支连皮肤都无法射穿的枪型物体,在现行管理制度中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这导致大量在国外被视为儿童玩具的仿真枪,在国内的司法语境中被定义为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对于基层警务人员而言,这显然是一个相当不错的事情,因为他们不仅可以不需甄别的收缴和逮捕任何销售玩具枪的主体,而且由于涉枪案件判刑较重,一旦破获此类案件所获得的职业评价远比破获一般的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更高。
然而从司法公平的角度而言,如果仅仅是销售杀伤力不大的仿真枪或者玩具枪,对于社会整体危害并不大。而这些涉案人员却会面临相当于走私军火所受到的严厉惩罚,这显然并不公平。我国媒体在出现此类案件之后,普遍会选择夸大案件危害性质,例如本次案件中就出现了“地下兵工厂”的字眼来吸引眼球。同时我国民众普遍缺乏对枪支武器威力的客观认知,容易被误导,缺乏对此类案件性质的客观判断能力。以上因素均导致这些被重判的犯人缺乏申诉渠道,也没有民间舆论的支持。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历来有罪刑罚相当的立法原则,该原则不能因为涉案犯罪嫌疑人缺乏民间舆论的辩护而违背。2010年广州一德路上的玩具商王其国就因为贩卖仿真枪,而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人在庭审过程中,为了表明所贩卖之仿真枪威力低下,甚至提出用自己的肚皮作测试。然而最终却在二审中被判10年有期徒刑,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此后在其辩护律师奔走之下,王其国终于经过申诉在2012年被改判4年有期徒刑而提前出狱。 王其国案件是当年与轰动一时的许霆案相当的司法事件。都是小人物懵懵懂懂卷进了情节严重的“大案”,而最终的结果都是被改判。
近年媒体大张旗鼓报道的枪支买卖案件,只要数量超过100支,则几乎可以肯定是仿真枪案件,因为真枪地下交易很难超过这个数量。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即便是1000支仿真枪,也无法和一支非法黑枪能造成的后果相比。如此夸大其词的报道,除了掩盖了事件的真实情况之外,还容易造成轻犯罪者被重判的事实。媒体以后在涉及此类案件的报道时,应该尽量避免夸大案情以及仿真枪的威力,以免造成公众认知上的错误。
来源:腾讯《大家》
作者:朱江明,知名军事专栏作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博士、军事及国际政治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