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2月开始,最高法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包括刑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在内的5名高层次审判人才,这在最高法历史上尚属首次,被外界誉为最高法历史上最大力度的“开门纳贤”。这次选拔,最高法和外请专家首先从195名报名者(专家学者76人,律师75人,党政机关人员44人)中筛选出25名进入面谈阶段。这期间,195名报名者要经过资格审查、初评和复评三道关口,在评审中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和外请专家独立打分并签署评审意见。进入面谈的25名人员从中选出10名差额考察人选。 在考察过程中,除了考察人选品德、能力、廉洁情况外,还包括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境外情况。《新京报网中国》 4月3日)
“裸官”一词诞生于2008年,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它的提出和流行,以及对于这种现象自民间到各级政府再到中央高层的渐次重视,实则正与中国反腐规划的进程互相映照、息息相关。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条选拔任用干部的“高压线”让“裸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
斯土斯民情所系,寸肝寸胆当忠诚。“裸官”并不都是贪官,但其把家属送往国外的行为,难免会让人质疑其对国家的忠诚,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一些“裸官”纷纷落马,人们发现众多贪腐案件中,贪官多“裸”,就像贪官好色、敛财一样,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民间有这样的议论,“裸官”就是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限制他们的权力,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约束,是确保公权力纯洁和安全的重要前提。然而,我国目前管理“裸官”的制度远没有我们期望的那样完善:一是发现和认定“裸官”的制度不健全,既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要求;二是公众缺乏畅通的监督途径,因为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度低,“裸官”混迹于众官员之中,或小心观望,或大谈廉政,不出事很难被发现。三是问责执行不到位,威慑力不足,使得部分怀有鬼胎的人心存侥幸,视机而动。
对“裸官”说不,是新条例通过制度力量纯洁干部队伍的一个缩影,要完善管理“裸官”的制度体系,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严织法律天网。法律法规是杜绝官员腐败的最有力的手段,我国腐败之风盛行暴露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缺失,国家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完善相对空白的“裸官”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弥补法律漏洞,使其无法律空子可钻,犯罪事发后不能“抽身而退”。更要加大惩处力度,给有腐败之心的“裸官”以强大的震慑力,从根本上打击官员腐败。二是要常亮监管明灯。建立对“裸官”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是打击“裸官”腐败的基本保障。要设立多方位的监管途径,比如畅通举报电话,设立专门的门户网站,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行使监督权,完善网络检举制度,使身居高位的“裸官”时刻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后,监察机关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有腐败行为的“裸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三是要擦净财产雾霾。对于“裸官”要进行财产公开,让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检验,擦净其财产雾霾,让“裸官”不再有灰色收入,防止其积累“不辞而别”的资本。
“任贤则兴,有侫则衰,得人者昌,失人者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时期,加强对“裸官”的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国家要坚决治理相关“裸官”的腐败问题,杜绝腐败贪污,给“裸官”穿上外衣,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管理“裸官”的制度体系,使得“裸官”不再“裸”,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文/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