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后,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陆广平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该《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防止司法腐败。(3月3日《德阳日报》)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规定给予罪刑相符的惩处,人们无不拍手称快。但是,人们有时会惊异地发现,有的罪犯出现判刑重,实际执行刑期却很短的“变异”情况,让人们对刑罚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产生了合理怀疑,从而影响了刑罚的公信力。
罪犯应判刑期和实际执行刑期本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按法理来说,应判刑期和实际执行刑期应该是水涨船高的成正比例关系。但是,由于“减、假、保(保外就医)”的施行,甚至滥用,罪犯应判刑期和实际执行刑期有时会出现“倒挂”的“基因突变”。特别是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和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常以权钱、强势而“扬名立万”,更易走上“减、假、保”的“高速公路”,一直以来为人们所诟病。
“减、假、保”的神奇效果就成了罪犯们提前“凤凰涅槃”的“芝麻开门”,使得罪犯们想入非非。因此,在“减、假、保”的各个环节,都成了罪犯及其家属“公关”的“主战场”。《意见》的实施,把职务犯罪等三类罪作为从严把握的“挂牌”大案,强化“减、假、保”各个环节的责任。因此,现在这三类罪犯就难提当年勇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就应以《意见》为“尚方宝剑”,扎实做好检察监督工作,“该出手时就出手”,切实履行好对“减、假、保”案件的检察监督,让刑事“法律白条”少一些“闪亮”登场的机会,让罪犯罪有应得,真正实现“回头是岸”的终极目标。
只有各级检察机关齐心协力,以“包公”的刚正不阿,不折不扣地实施全方位、“零距离”的检察监督,中国特色的“减、假、保”案件才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检验。
对于“减、假、保”案件而言,作为手握“生杀大权”的驻看守所、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们,更是具有义不容辞的检察监督神圣责任。驻所(狱)的检察官们,要睁大雪亮的眼睛,明察秋毫,善于发现蛛丝马迹,切实肩负起“监斩官”的职责,“代天巡狩”,确保刑罚威不可测。
一年之计在于春,德阳市各级检察机关对于“减、假、保”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必将“结”出“减、假、保”案件量体裁衣的累累硕果,为法治中国的建立立下汗马功劳。
作者:龙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