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思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要为好公民“撑腰”

3月2日,中宣部在北京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战略工程,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政策制定、制度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人民日报3月3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个宣传系统所能完成,需要发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参与。如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好公民定义为“好人”,国家和社会则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形成正面的舆论和社会导向,让普通公民敢于做好事、成好人。特别是要在机制体制、法律制度上深入地探索,一方面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出真正的“价值”,另一方面要主动为敢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好人”撑腰壮胆,从而让普通民众也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首先,要形成正确的舆论和宣传氛围。要大力弘扬正面形象,少挖掘、少扩散、少报道,特别是少炒作蕴含负面价值观的人和事。比如一些刑事案件、诈骗案例,或者一些不和谐公众事件,报道时要尽量避免一些容易产生负面导向的细节过细过详,要分出一些报道精力用在预防事件发生,普及法律知识上。现在一些媒体和记者,报道一些负面案例时,往往公德心不多,“八卦心”却过甚,热衷于吸引眼球,深挖案件的血腥、暴力、色情、欺诈等细节,完全不注意对公众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人格尚未完成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暗示。这一点,恰恰是最应该注意和避免的。尤为重要的是,青少年是形成个人价值观、人生观最重要的时期,社会、家庭和学校要齐心协力,从多方面同时着手,以学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点,要尽量避免社会不良价值观入侵校园,把学校建设成为发扬和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堡垒和净土。

其次,要有正面的社会导向。要加大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批判,对正面典型要加大报道力度,对负面典型要有所区别的曝光,对一些对全社会起不良示范的极端负面案件,政府及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提前介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形成不良公众示范。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对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的判罚,要更加慎重和耐心,特别是有风向性、指导性的案例,要特别注意其可能引发的社会不良导向,有必要时,可以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加强这方面的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宣传部门,要主要承担应有的责任,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对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进行关注和跟踪,必要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为“好公民”提供支持和协助,尽量避免“扶起老人反被讹”,“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正当防卫反负担罪犯医疗费”等负面导向的案例出现,让好人不好报,让做好事得到好结果。2013年,深圳市借鉴了国际上像《好撒玛利亚人法》等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立法经验,颁布的全国首部“好人法”——《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就是值得肯定的作法。

最后,要引导正确的价值取向。重点是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应有价值。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好人”的“名利双收”,而不是片面强调“只讲付出、不计回报”的奉献精神,无私奉献是好事,但不能要求普通公民都不计回报的付出,那样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持久,应该大张旗鼓让付出者得到其应有的回报,这样才有利在更大范围内形成正面的核心价值观导向。中国古代,个人修养好,品德高尚之人,甚至可以直接推荐入仕做官,我们难道不应该给“好人”更多实惠吗?在现在,往往得到实惠的“好人”,是那些曝光度高、炒作更多的个别典型,更多默默无闻的“好人”,一辈子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体现出他应有的社会价值。这样的情况,成为全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取向的极差示范,毕竟,身边实实在在的事例,才能给我们最大的触动。要从制度和法律层面避免这情况发生,一定不能产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的结果。

用制度为好公民壮胆,用法律为好人撑腰,才会有更多普通公民敢于做好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是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作者:廖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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