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定义上来说行政审批项目是进行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项目。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公开权力清单是建立阳光政府的重要步骤,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说,亮出“清单”,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众知道政府的权力边界。透明,决定了政府必须在阳光下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使人民充分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温暖,决定了政府必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全力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执政为民的本质。
“阳光政府”,就是透明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府;把政府的一切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用“阳光”“消毒”,不搞暗箱操作,不搞私人勾兑,是经得起法律、民主、道德检验,经得起民众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能够得到未来认同的政府。这是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封建专制政治神秘性传统的制度性革除,也是对当前体制中内存的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的机制性改革。有学者说“正义不但要得以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试想如果把政府的执政理念定位在服务上、责任上,还有什么不可以公开的呢?又有何意义搞暗箱操作呢?
坚持执政为民,建设阳光政府,对于新形势下加强政府建设特别是基层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