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继续开庭,公开宣判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2014-2-17来源 中国新闻网)
“酒醉心明白”。这是中国民间几千年得出的经验教训。一个人喝酒再多,都不会丧失自我控制能力。作为一名经过特殊训练的警察,喝酒再多,也不该拔枪相向无辜群众。
关于喝酒醉酒的故事真不少,李白斗酒诗百篇何等气吞山河风流倜傥,武松酒醉打虎何等威风凛凛千古传扬,贵妃醉酒何等风情万种迷倒群芳。古代人醉酒留下的是千古佳话,而我们今天这个“害群之马”留下的是臭名昭彰的罪恶,留下的是无辜者无穷无尽的痛苦,留下的是警醒世人刻骨铭心的教训。
为什么说不能怪罪于酒?酒是人掌握的,喝多喝少一般是自己决定,当然,另一半也是同席喝酒那些人“别有用心”的酒友“花言巧语”“牛不喝水强按头”灌进去的。包括一些官员喝酒也是如此,这个所谓“酒文化”简直害死人。而今天这个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胡平,当时自己好酒贪杯,还是别人劝酒喝高了,报道中没有说,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有一条是明确的,公安部多年前已经制定“五条禁令”,禁止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喝酒,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禁止公务人员工作时间饮酒,当然同样包括警察在内。那么,这个警察为什么在执行任务的时候仍然照喝不误,除了其本人纪律意识差,对禁令置若罔闻,也说明两个单位平时纪律教育缺失,禁令执行不力,警风警纪成了一种形式,一种纸上的东西,根本没有进入内心。
为什么说两个单位平时管理教育不够?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不准喝酒是硬性规定,哪个地方哪个单位都不能例外。即使是尽地主之谊请客,还是外单位答谢请客,总不能于纪律不顾,喝酒喝的酩酊大醉为非作歹,向手无寸铁的孕妇连开三枪,造成一尸两命一伤的严重后果。
再有,当这个“主人”警察既然在街道上已经开枪,进入店内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危险性相当严重了,而这两个肯定经过训练的外地警察却是麻木不仁,不加制止,在他们眼皮底下活生生枪杀孕妇。扪心自问,你们尽到了保护群众的责任了吗?
笔者这样说,可能这两个单位领导有点不服,有点冤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不是借口,警察作为纪律部队,良好的警风警纪是平时养成的,警察的素质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循序渐进培养提高的。
人民警察是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习近平在中央公检法司会议上对公检法司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寄予无限希望。对于胡平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案件这一悲惨教训,从严治警时不我待。至于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可能的辩护意见。更是站不住脚。
作者:谢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