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爆料,从检30年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长张京宏在办理一起涉及多个部委机要干部虚报邮费套取公款窝案的过程中,在某部委门卫不让进门的情况下,“冒充”朋友将涉案人员“骗”出大院,并采取强制措施。人刚被带走,该单位就打来电话:“从来没有人敢查我们的人,限你们下午下班前放人!”
“限下班前放人”,反映了部分部门权大于法的惯性思维,深层次反映了其认知上的法权关系错位。权应来源于法,权应受制于法。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权力只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限,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允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作扩张性的解释和推定,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权力。国家行使的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宪法及其它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决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力。
“限下班前放人”,反映了我国法治传统薄弱,非法治思想还有一定的土壤。在专制体制下,法只不过是权力的附属和工具,当政者完全凭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进行统治,其言论就是法,并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国家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加之中国成立后的长时期内,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出现了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言论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必须抛弃那种视法律为国家权力工具的习惯性思维,按照法治原则整合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这就要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强调对权力的使用和限制应以法律为依据和标准,并通过法律对公共权力的性质、目的、程度、行使等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法权应相辅相成。当思考法与权的关系时,我们总是容易考虑权大还是法大,而常常忽视二者统一性。从本质上讲,法与权是统一的。法律既制约监督权力,同时也在赋予、规范权力,保障和督促权力的正常有序运行。作为人民的公仆,更应该清楚权力是人民所给的,权力意味着责任,必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和监督下实施,杜绝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腐败。
作者: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