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日前,从检30年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长张京宏,在办案时被人叫板,“限下午下班前放人”,威胁者可谓胆大,可谓傲慢,威胁司法人员就是在向司法叫板。
不难看出,威胁者是在恃权凌人,背后的支撑是权力,是阻碍司法公正独立行使的“权力大老虎”,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可以一斑。在普遍存在的“级别论”与利益关系的干扰下,公检法独立办案难以得到保障,投射出以权压法的乱象。官越大权力越大,权力越大带来的利益越大,利益集团越发倚重权力,致使官商勾结,而权力成为利益集团的保护伞,这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所在。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要以法律为准绳,而不应该被权力左右,司法正义应当贯穿于公共生活的每个角落。
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之难,难就难在“审判独立”一直未能完全落实。
“审判独立”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突破口。司法权本来就是国家的权力,改革就是要减小或消除干扰独立审判的各种因素,保障司法纯粹不受权力、金钱等因素干扰,这应该是法制的底线。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司法独立,要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监察权,最重要的一环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如果我们的司法、监察权力不够硬,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势必影响司法公正,甚至受到人为阻挠。
因此,必须改革司法行政化,消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让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够独立行使权力,独立审判,才能保障司法独立消除以权压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司法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在要求,必由之路。(文/李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