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中院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原局长吴涛被控受贿等罪一案公开宣判,一审认定吴涛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同时判决,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月13日 凤凰网)
据相关报道称,吴涛与之前落马的省部级高官李春城关系非常密切,被认为是李春城的“管家”。在李春城担任成都市委书记期间,李春城家住浣花溪,此地归青羊区管辖,而吴涛正好是青羊区公安分局局长。而如今,吴涛因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由此可见,曾经如此年轻有为的“管家”,现如今却不得不面临牢狱之苦,这也是他曾经滥用职权所必须承担的代价,也无疑再次敲响了腐败警钟。
众所周知,在我国政法体制中,公安机关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部门,既是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承担刑事犯罪侦查的刑事执法机关,立法赋予的权力很多、很大。所以,作为部门首长的各级公安局长的手中的权利重大也是可想而知的。可是,身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原局长吴涛却只看重了自己手中的权利,无所不用其极的谋取私利,满足私欲,甚至是甘为沦为大领导的“管家”。
如此一来,曾经立下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铮铮誓言也被他早就抛之脑后,进而利用担任锦江公安分局局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治安管理、减轻行政处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人贿赂共计275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2万元,价值4.58万元音响一套。殊不知,身为公安局长一旦发生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往往属于知法犯法,社会危害性反而也会更大。所以说,任何漠视法纪、顶风违纪或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者,到最后都将受到纪律严惩。
古语云: “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如此教训是惨痛的,还希望我们的领导干部以此为戒,“如履薄冰”,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真正成为服务好一方百姓的好“管家”。
作者:方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