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剑指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些专家和媒体作出了通俗化解读。人们纷纷注意到,新条例在选人用人问责方面,追究情形更具体了,责任主体更明确了。通过严格有效的问责机制,遏制用人不正之风,使“问题官”淘汰出局,让好干部脱颖而出,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选任工作的鲜明导向。必须动真碰硬,遏制用人上的“三拍”作风,使组织纪律成为带电高压线。(新华网 1月22日)
近年来,不少干部在被问责、被查处后“挪窝不挪官”,很多遭受问责降级处分的官员实际上级别没动,仅仅是调别处“挪”了一下,这类“瞒天过海”的行为使得干部问责制度形同虚设,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也丧失了民众的信任。这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增加问责制度相关规定,突出强调干部问责要搞真格,不能表面上很严厉,过一段时间不了了之,同时也强调“有过则改、以观后效”的教育意义。既规定一年内不安排职务,让干部不能把责任当儿戏,对过失要深刻反省;也指出如果问责官员能真正知错就改,免职到规定时间后还可以再安排职务,强调了选人的全面性。
要让组织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必须发挥问责制度的效力,要拿出真正的“查”和“办”的精神,拿出动真碰硬的态度,将问责制落实到底。只有这样“揪住问题查到底”的精神,问责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到党员干部的心里。
一方面,要加大“查”的力度,才能做到明察秋毫,不放过漏过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形形色色的违规违纪问题,正是因为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躲过了纪检部门的查处,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继续蔓延,只会继续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妨害干群关系。对于这类官员,纪检部门不能因为性质不大又碍于情面,而疏于查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心里的尺子是公平的。纪检部门要勇于发现问题、承认问题,认真对待民众反映的问题。只有擦亮眼睛,严厉督查,将那些隐蔽的、细微的违规违纪问题查出来,才能将那些渎职腐败的官员揪出来,将问责制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办”的力度。只有直面矛盾,将揪出的官员按照问题性质严厉处分,严格杜绝“带病提拔”现象,才能真正发挥问责制的效力。要让《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成为治理用人失察失误的尚方宝剑。要用严厉的处分震慑那些敢于违规的干部;对那些依然敢于提拔“问题官员”的干部要用雷厉风行的查处手段来制裁。要严格杜绝“令不行,禁不止”的现象,针对问题官员,只有立刻处理、及时处分、真正查办,让群众看到整治问题的决心和气魄,才能让问责制度成为刚性制约指标,让官员利用好手中的权力,对权力心存敬畏。
作者:蒋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