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月16日 《南方都市报》)
随着时代与经济的发展,干部选拨任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虽说裸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裸官的现象确实值得讨论,特别是中共中央此次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首次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查对象,最为引人关注,也更是将裸官一词重新凸显在公众的视野里。
裸官,顾名思义,就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这些公职人员之所以想要成为裸官,笔者拙见,认为有三:一是在为民服务的信仰与理念上出现问题,三观扭曲;二是将配偶、子女送出国,便于己在政坛捞金路上“大展拳脚”,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三是为自己留好退路,先派家人在异国他乡“蹲”好点,一旦自己东窗事发时也有处安生,预先给自己铺设好VIP通道。
此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无疑将这些“裸官”们铺设好的“富贵梦”化为泡影,也终结了裸官们遐想好的“美好”未来。《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基本原则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要突出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为操守。
首先明确领导干部任用的条件与资格。把党的服务宗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放在第一位。为选拔干部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体现了干部选拔的公平、公正。
其次规定选拔干部注重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度不高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等均被禁列为考察对象。这就有效阻止企图“混”官,不为民服务,办实事的官员以及“裸官”得到升迁。
虽说《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虽好,但是如果不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机制,使其执行不能到位,那么再好的政策也会受到争议和抵触。笔者认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即可按规定严肃查处,有利于从制度上约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相信只有这样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堵上裸官升迁路,建起群众放心墙。
作者: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