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在监督下才能脱“裸”

何谓“裸官”?这一形象说法,在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了更明确定义。该《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合理的界定、严格的约束,从源头上扎紧了管住裸官的篱笆。(人民网 2014年1月20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列为改革内容。从“不得任正职”到“不得任班子成员”,这些规定无疑不是在述说党中央对干部队伍整风的决心,对反腐运动的态度。

《条例》将裸官从考察对象中排除,在很大程度上与领导干部个人的才能、品行无关,而是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和防范。究其原因,是预防一些“裸官”们贪污腐败后,在“东窗事发”前远走高飞,将其所犯的错误后果留给人民、留给国家。试想让这样一个在一有风吹草动就随时可以“闪人”的人来为官,公众如何能放心,这样的人施政又怎能服众?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制度化的方式阻断裸官的上升通道,无疑很有必要。同时,这也是党中央整风干部队伍有效的方式之一。

“裸官”在《条例》的规定中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但我们如何来判定一个官员是否是“裸官”的最大依据是内部的登记管理。俗话都曾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在《规定》出台后,又有多少人会真正的“汇报”自己的配偶、子女情况呢?虽然规定了对隐瞒将严肃处理,但依旧会有官员会计算“得失”后,选择不如实登记、报告,这不是没可能。此时,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才是保障监管“裸官”的有效形式。

一是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责。我们都知道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有相关的权力机关在监督人们的行为,故而要管住“裸官”就必须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责,让每个官员的情况都在监察机关的监管下,让隐瞒情况无处遁形。

二是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职能。俗话说“五个手指有长短”。故而监察机关的职能和精力必定是有限的,又怎能如群众的力量那么强大呢?在面对“裸官”的监管上,必须充分发挥群众“千里眼、顺风耳”的监督力量,让每一个官员都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实事,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监督为官者是否有“裸官”的倾向,是否有腐败的土壤,是否有风一吹,草一动就“闪人”的可能。

“裸官”只有在监督下才能脱“裸”,才能从源头上保障干部队伍的清廉,也才能真正任用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建瓦的建设者为百姓谋福利。

作者: 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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