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不得提拔”彰显中央反腐决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人民日报 1月16日)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不宜提拔。这是《干部任用条例》首次加入禁止提拔“裸官”的内容。将“裸官”彻底从干部选拔任用剔除出去,这是《干部任用条例》中释放出的明确信号。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裸官”现象,《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裸官”把自己的配偶子女送到海外,通过他们把自己贪腐的财产转移到海外,一看风头不对,就脚底抹油一跑了之,成功外逃就变成了“逃官”。据最高检2011年公布的数据,“裸官”是腐败案件中的高危人群。一般经济案件占40%,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的占比高达80%。除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携款外逃,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也是贪官外逃的重灾区。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 “裸官”已超过百万。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的管理监督,也一直成为纪律检查的重头工作。在《干部任用条例》修订之前,仅有数省出台了“裸官”不得担负党政正职的类似规定。据中国社科院的蓝皮书, “裸官”治理已成为国内反腐败措施中的“软肋”。我国现在对“裸官”的监管存在几点不足:一是重点针对党员,对非党员的公职人员约束不够;二是重点针对领导干部,对一般干部监管不严;三是以内部监管为主,监督力度不够;四是缺乏实质监管内容,对“裸官”的境外财产跟踪不够;五是违规行为处罚太过笼统,没有标准和可操作性。

“裸官”不得担任涉密或国安部门的领导甚至普通职务,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美国,2011年12月,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发布《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 A)实施细则,规定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向美国国税局如实申报。否则,将可能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俄罗斯为彻底铲除腐败毒瘤,也在2012年重拳出击,通过了一项禁止公务员、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资产的法律草案。

堵住了“裸官”们的上升渠道,也就是为更多信念坚定、忠诚奉献、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提供了更加宽广的发展机会。中央适时修订《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彰显了中央通过制度建设预防腐败的决心。

作者: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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