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裸官”,还需“釜底抽薪”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116日 人民网)

新《干部任用条例》与之前的《条例》相比,增加了“动议”环节,合并了“酝酿”环节,同时在一些具体环节的操作上也有新的修订和调整。其中最大的亮点,无异于六项禁列的考察对象。

而这六项禁列考察对象中,又以剔除“裸官”的干部选拔资格引起了巨大反响。“裸官”是指家人都在国外,只身在国内做官的官员。如果贪污腐败,一旦被发现了就逃到国外,而他们在逃跑之前已经把配偶子女送出国。毫无后顾之忧,给社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为政府带来巨大损失,并使国家形象遭受严重破坏。

此次《条例》,专门将“裸官”提出来放入禁列对象,一方面反应了近年来,“裸官”贪腐问题的严峻性,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恶劣影响,不得不提上纲领。蓝甫,原厦门副市长,与赖昌星案有涉,索取收受贿赂500多万,案发后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杨秀珠,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曾任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20034月携家人逃往美国;卢万里,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涉嫌将大量公路工程私下交授其亲属开办的多家“空壳公司”承建,从中非法套取巨额工程款而逃亡海外。一件件案例怵目惊心,让人心寒。

另一方面,此项规定,也承袭了新一届政府反腐倡廉,大力整治“四风”的一贯举措,不仅仅升级了海外反腐的力度措施,也有肃清官风之效。这也显示出了执政党意识到党内腐败的沉疴毒瘤现象严重,不彻底反腐不能恢复健康的肌体,不彻底反腐更不能取信于民。“裸官”,那批“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只有限制他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

但是,防治“裸官”腐败,仅仅是禁止其升迁是远远不够的。其实早在2010年前后,深圳、广东就率先探索过对“裸官”群体的“为官限制”,主要针对的是重要领导岗位和正职职位。遗憾的是,无论是此前诸如深圳这样的地方规定,还是“应当报告”的全国性规定,基本上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裸官”还是层出不穷。

“裸官”不得提拔,其实是一种堵塞漏卮的行为。因为“裸官”贪腐已经成为一项威胁国家人民利益的现象了,只是将“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规定,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边缘化措施,以期在最大程度上杜绝“裸官”转化为贪官的可能,这仅仅只是预防措施。在已经发现漏洞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为时已晚,要想真正管住“裸官”,需要釜底抽薪。

对于那些已经占据重要岗位的“裸官”,对于那些已经开始贪腐但又不想升官的“裸官”,“裸官”不得提拔的规定显然是无关痛痒的。所以,面对这一群体,需要的不是堵塞漏卮,而是釜底抽薪,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谁裸谁下台”,毕竟,既然选择了做官这个职业,既然渴望权柄,那就有义务牺牲一些个人的权益。如果连这都做不到,谈何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做贡献?

作者:刘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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