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闻静
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4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等。(人民日报社论12月25日)
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劳动教养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启动法律程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而言,劳动教养制度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改革的价值,只有废除一途。在公、检、法、司各项制度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再以“行为矫正”等任何形式保留劳动教养制度,都是挖法治的墙角,实则是对法治的破坏。在劳教制度下,被处劳教惩罚的人,其不自由的状态,与经法院审判后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几无差别。这就造成了一部分公民,其行为只属一般违法,且不具必受惩罚的社会危害性,本不构成犯罪,但却要受到与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受到惩罚的人同等程度或同等形式的惩罚。
显然,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为公民自由权利肆意被剥夺留下了可大可小的空隙和通道。在法院运作正常,可以依法做出法律决定的情况下,坚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时候了。